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的内容,欢迎阅读!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一。

金阳酒店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金阳酒店。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3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解散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1年10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2011年10月8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二。

开江县亨谭电脑打印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开江县亨谭电脑打印部。

第三条 企业地址:

开江县普安镇新普中旁(城普大道)。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谭建川。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电脑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培训(涉及到经营范围的凭有效经营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解散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盖章)。

2013年12月19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文三。

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类型、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五条 住所: 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承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东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其缴纳的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应当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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