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势在必行

摘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制衡不规范林地流转的一种手段,在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的第4项的惠民政策中第21条被明确下来,明确指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评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92—0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国家制定了很多惠农政策,深得民心。

广大林农作为森林所有者、经营者对林木资产评估备加关注,加快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的建立。

当前很多林业政策的实施需要通过评估来制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第4项的惠民政策中的第21条阐述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评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

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利于森林资源开发和流转,可以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解决资产流失,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农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引导更多的森林资源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信贷资金进入林业生产领域,提高森林资源价值和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林业发展。

因此,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2.加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宣传力度,普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知识,提高林农评估意识。

鼓励和引导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创新评估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的资源评估,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评估,提高林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认知率。

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机制,各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一定比例的简评,建立简评机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接受能力。

3.评估企业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在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类型和服务创新。

在资源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类型,有针对性地探索评估基本类型和可供选择的其他类型;在评估收费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几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收费率;在承评过程中坚持“评估适度、林农承担评估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全程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服务,努力提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服务质量。

4.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

林业特点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工作中要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

对于具备评估要求的区域项目,评估机构要主动提供评估要求;对于暂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评估机构要掌握动向。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事项,按照1996年12月16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和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再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5.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政府的职责应体现在通过评估税费等政策手段引导林农参加评估,并为评估企业提供技术和服务平台,而不是主导评估业务或干预评估企业的正常经营。

一是调整单一的收费类型,对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是调整评估收费计费基础,取消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收费计算标准的做法,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三是调整限度。

改变只规定上限,而不规定下限的收费做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基准价以及按一定幅度上下浮动的收费标准;四是根据社会经济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明确资产评估收费定价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

评估企业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评估规则的要求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充分利用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加大评估创新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管理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理顺管理体制,共同推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稳步发展。

国家发改委应会同林业、财政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施意见》。

尽快确定评估机构认证单位和组织实施的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监管部门应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评估企业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评估企业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必要性、队伍建设及宣传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7.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

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流转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和保险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保险查询及贷款、保险管理。

推进人民银行和保险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8.规范操作经营行为,建立法律追究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评估中出现的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评估机构资格,违纪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以上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家应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纳入价格评估体系,进行常态化管理。

一是应有国家发改委批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2003]第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3号)依法申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资质证书机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是国务院授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是依法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价格法》(主席令[1998]第92号)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 2654号)规定,依法进行评估

三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必须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健康开展。

应尽快组建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团。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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