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新兴经济的主力军是中小企业,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特点等因素的限制以及银行贷款的高标准等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途径融到资金融资难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道坎。

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重视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其健康发展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中小企业 私募股权融资 对策   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中华繁荣伟大复兴的进程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融资贵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可能采取的融资方式为银行贷款、发行债券、IPO等方式,但是中小企业本身稳定性较差,导致了很难得到以稳健经营为宗旨的银行的支持;同时,中小企业本身发行债券的成本较高,实施难度较大。

再则是企业本身资金以及不规范化,很难实现上市融资

一、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的中介与三方平台   我国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但是并不是很多企业能接触或者获得私募股权融资

很多优秀的、资质好的小企业因为没有接触过私募股权融资或者接触到了这一新型融资途径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者

而另外一边,市场上同样存在这样一群投资者,他们手握资金,但是,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标的。

资金投不出去,只能烂在自己手上。

一供一求,但却怎么也走不到一起,归根到底,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这需要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来收集双方的信息,并根据数据要求判断双方的需求,再根据需求互相匹配,来促成双方的交易顺利进行,而我国就缺乏这样专业的中介机构与第三方平台。

所以,市场上缺的不是项目,也不是投资者,而是促成双方的专业中介或三方平?_。

(二)资金来源不广泛   国外比较发达的经济体系中私募股权融资投资者来源比较广泛,已形成了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全面投资体系,又有私募股权基金和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为主,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较少。

国家对社保基金的限制非常严格,境外资本也把控的比较严,每一笔境外资本进来,必须通过QFII窗口审核才可通过,整个外源资金都被限制,导致私募股权融资资金来源受限。

资金是整个私募股权市场的源动力,资金来源渠道不广,资金量自然受限制,资金量受限制,股权投资活动就会沉寂活跃不起来。

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发展,就必须在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的情况下,逐步放开对养老金、境外资本等资金的限制,并将其合理的引入私募股权融资的行业中。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较晚,到目前为止,相继推出了《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由于维护中小企业的核心权益。

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旨在合理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中小企业的切身利益。

但是,这些法律的实施效率不高,就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这些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位。

《公司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在部分条文上是出现矛盾的,这就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的争议。

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责任都落到实处,并提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方案,但这还是实效性不强,仍不能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需求。

(四)退出渠道有限   我国目前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渠道主要以IP0与并购退出为主,但是,这对于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私募股权融资行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的IP0仍处于核准制阶段,注册制的推出仍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在一段时间内,IP0仍将维持这种缓慢的状态,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要求。

而且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程度是非常高的,非常时期停止IP0都是大概率事件,加大了股权投资者的风险,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积极性。

二、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对策分析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发展起来的知名企业不在少数,比如:阿里巴巴,苏宁电器,真功夫等都是在引入私募股权融资后,才得以不断夸张版图,发展壮大成世界级的企业

我国企业长期依赖银行融资,不仅资金成本高,而且需求被动,银行收缩银根就很难从银行获取贷款,甚至之前的贷款都可能撤回。

引入私募股权融资不同,这是主动需求,不仅仅能满足资金上的需要,从事私募股权融资投资者往往也是行业内的精英人士,一定程度上能给企业发展提供宝贵的建议,带领企业向前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问题及现状出发,以完善私募股权融资市场为目的,通过分析论证,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加强中介与三方平台建设   三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不仅能促成私募股权融资的发生,增加私募股权市场的活跃度,还可以企业家与投资者发生矛盾时,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减少合作破裂的概率,帮助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顺利发展

所以对于中介与三方机构,在政策上政府要给予鼓励,税收上给予优惠或者适当的补贴,让企业能够感受到政府的支持;对优秀的中介与三方给予适当的奖励,舆论上造势。

政府可以与企业合作建立私募股权融资示范性三方平台,真正参与到私募股权融资的盛宴中来,充当中介机构,尽量促成一些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加强政策倾向的效果,带动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

建立全新的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或者股权交易中心,将有资质的企业纳入股权交易的标的公司中,放宽对投资者的投资门槛但不放松监管。

对于大的项目可以政府牵头进行投资,活跃市场中的资金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活跃私募股权融资市场   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资金主导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为主,这是原始资金来源,也是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不能舍弃。

政府部门应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并加强监管,不断规范。

在原有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可以牵头建立政策导向性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民间富裕人群及企业的合法资金,投向政策鼓励的中小企业领域。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各项制度法规都相对完善,监管也比较到位时,政府可以适当放开我国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大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在安全边际的范围内,让他们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的盛宴来,既能分享私募股权市场发展红利,也能推动私募股权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完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虽然,我国相继推出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规章仍不够完善,部分法规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不能正确的引导规范中小企业发展

部分法规只是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

所以,要完善我国法律制度,须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继续修改、规范,并真正付诸实施,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监管经验,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条规引入我国法律中,成为我国法律精神的一部分,同时要建设廉洁高效的执法团队,真正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持市场秩序。

(四)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多元化退出渠道   目前,我国主要依赖于两种退出方式:一是并购退出,二是IPO退出;其次还有回购、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这三种退出方式几乎很少出现。

这种过分依赖IPO与并购的退出机制是很不科学的,一旦IPO停止,就只剩并购这条腿在跑,根本消化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需求。

所以,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多渠道的退出机制,让企业能够在不同的市场,顺利退出

并购与IPO两条腿不能落下,应积极推进注册制改革,简化新股发行的审批程序,与此同时,规范企业退市要求与标准,明确要求不符合标准的坚决退市,一进一出,保持证券市场整体容量稳中有升。

大力发展新三板上市融资的功能,目前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很多,但是成交太过低迷,无法吸引投资者融资企业的参与,投资者少了,交易萎靡,上市融资企业就少。

因此,政府要发挥导向作用,增加市场对新三板的关注度,同时降低新三板的交易门槛,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到新三板投资中。

建立全新的股权交易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在可控可监管的范围内建立一个自由的交易平台。

在平台面,股权投资者在征得企业同意下,根据双方约定价格,可转让股权,最大限度的增加股权的流动性,增加股权投资者退出的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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