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医院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和《陕西省采购食品索取检验合格证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料和油脂;。

1、畜禽兽肉类及其制品;。

2、水产品及其制品;。

3、豆制品、淀粉类制品、酱腌菜;。

4、乳及乳制品;。

5、蛋及其制品;。

6、酒类(瓶装、散装);。

7、饮料(含固体冲剂);。

8、调味品;。

9、糖果、果脯、蜂蜜等;。

10、婴儿食品;。

11、茶叶;。

12、出口转内销的各种食品

13、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索证食品

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

三、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报告单。

四、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还应索取卫生部签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食品添加剂应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肉禽类原料索取该批、该头畜禽兽的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六、进口食品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

七、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

八、证单不得涂改或伪造。因业务需要,准予影印或复印,但不准用其它的方法复制,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提供单位的原印。

九、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化验单,由采供部统一保管备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向食品采购索取资料,询问情况,无偿采样和要求送样,采购者不得拒绝。

十、采购人员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反映采购食品卫生质量情况。如有总是或怀疑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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