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的两种涵义_论自由
自由本来是个美好的字眼。
欧美有“不自由毋宁死”的说法,早在清末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传入我国了。
西方有所谓“自由世界”。
帝国主义国家搞过什么“自由欧洲”和“自由中国”之类的电台向我们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颠覆、破坏活动。
在我们革命队伍内部,早在抗战初期,就曾批判过涣散组织、削弱纪律的“自由主义”,近几年来则是反对所谓的“资产阶级自由化”。
当然,这种情况是很复杂的。
事实上并非我们所享有的自由已经过多以至于按照物以稀为贵的价值规律而贬值,也不是当真由于有人滥用了自由权利从而给自由一词蒙上了一层灰尘,以至象过去欧洲的罗兰夫人所哀叹的那样:“自由,自由,天下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因此,人们在一个时期以来,重又提出自由问题是完全正常的,而且这是一个很好的、可喜的现象。
然而,在读过一些同志谈论自由的文章和著作以后,我认为有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注意,这就是不少同志对于自由一词的涵义似乎在认识上还不尽一致,往往各说各的,总说不到一起。
否则确实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根据这一想法,我查了一下手头有的字典和词书。
查阅的结果使我明确了一个原有的朦胧的想法:我们有不少同志把政治上的自由同哲学上的自由混淆起来了,往往彼此说不到一起的原因,恰恰也就在这里。
二、“率行己意”(《汉语词典》)。
三、“自己能做主。
古乐府《孔雀东南飞》:‘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辞海》)。
四、源出拉丁文Libertas,指从被束缚被压迫中解放出来(《法学词典》、《社会学简明词典》)。
但是接下来,在进一步解释“自由”的概念时各种词典大同小异,都是将“自由”一词分为政治上的和哲学上的两种不同的概念。
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自由”一词说: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
二、(哲)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能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叫做自由。
在第二种解释中标明为“哲学范畴”,引用了毛泽东同志的话:“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 《辞海》分析得更清楚,明确地指出,自由: 一、在政治上,自由这概念有其阶级内容和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
有趣的是《法学词典》和《简明哲学词典》(苏联罗森塔尔和尤金编)都是各说各的,前者只把自由作为政治范畴来解释,后者只是作为哲学概念来解释。
严守各自范围,颇有“井水不犯河水”的味道。
总之,自由之有两种涵义,一是政治上的一是哲学上的,这是毫无疑义的,而且本来属于常识范围的问题。
自然界有其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们认识到这种规律,顺应而不是违反这种规律去做,就能得到自由。
例如有人掌握了水性,在水中能自由自在地游泳,有人不习水性则在水中淹死。
在这一意义上的自由,属于哲学范畴,自由是指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但人类社会中有些法则、规定、纪律则是人为的。
特别在阶级社会中,绝大部分法规是统治阶级压迫、束缚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因而摆脱这种压迫,从束缚中解放出来才能得到自由。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既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因为这是社会整体和人民自身的利益所需要的。
在这一意义上的自由,则属于政治范畴,自由是指在法律和纪律规定的范围内随意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
也许有些同志看到这里,会认为这些既然属于常识范围,何必还要过多浪费笔墨,象老太婆那样一再絮叨呢?我觉得不少同志恰恰在讲到这个问题时未能分辨清楚。
在这些同志中既有左,也有右;既有老,也有青;包括左中右、老中青都在内。
例如创作自由一词,正象写入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一样,是人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属于政治范畴,这是不应有任何歧义的。
胡启立同志代表党中央在中国作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祝词中说:“作家必须用自己的头脑来思维,有选择题材、主题和艺术表现方法的充分自由,有抒发自己的感情、激情和表达自己的思想的充分自由,这样才能写出真正有感染力的能够起教育作用的作品。
”但是有的同志却说作家自己思想不解放,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创作自由。
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只能把本来是简单明了的问题弄得混乱不堪,至于把创作自由解释为“只有真正了解社会,了解生活,真正掌握了时代脉搏,客观世界的本质,既懂政策,又善分析,那才能如鱼得水,无往不胜,在创作的天地里自由驰骋。
”或者说成是“我们之所以还要庄严地将自由写在文学的旗帜上,那是因为文学的真正自由不仅仅在于某种独立精神的取得和自我意识的觉醒,而且还在于进一步对文学自身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把握。
”这里说得当然不能说不对,然而与创作自由原来的涵义却远了一层。
因为作家在政治上有创作自由以后,如何珍惜这一自由,学习并掌握客观规律,以便写出好的作品,那正经是属于哲学范畴的问题,未免有点离题了。
这样讲,不是说哲学概念上的自由不重要,关于自由与必然性的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人们的实际行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古代哲人孔丘早就说过“随心所欲不逾矩”。
然而,只是在有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才使这个问题最终在科学基础上得到解决。
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一个飞跃,其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
然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创作自由、评论自由等等,首先是政治上的概念,与哲学概念上的自由的性质不同,分属不同的层次,不容混淆在一起的。
其实,这种混淆的现象也并非自今日始。
举英国十九世纪的哲学家约翰・密尔的《论自由》(原来严复的译本名为《群己权界论》)一书为例。
作者在全书一开始就申明说:“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
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也就是说约翰・密尔所论述的是政治概念上的自由,并非哲学概念上的自由。
然而,在此书《重印序言》一文中,仍然把两种不同涵义的自由混淆在一起: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与资产阶级的那种对自由的看法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不是仅仅消极地摆脱限制,而是对于必然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不是和客观规律相对立的。
” 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哲学概念来批判该书作者关于社会自由、公民自由,也就是政治自由是击不中要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