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医院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区人民医院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院局域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科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

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六、购置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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