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理论探究] 环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
环境犯罪是种新型犯罪主要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或失地严重破坏和恶化环境、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犯罪。
而公共安全是非常广义概念以刑法角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公私财产安全。
对公共安全概念讨论主要围绕两部分是对“不特定或多数”理二是对“不特定性”分析至人生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都是学界比较认可公共安全概念不可缺少因素;争议不所以不详细析。
“不特定或多数”包括“不特定多数特定多数不特定少数”排除了“特定少数”。
首先是“特定少数”即特定“或两者”利益安全不能视公共安全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是共识。
不难理这当然属公共安全围。
但值得是若将不特定多数完全等公共安全数量级属性也是错误不特定多数只是公共安全属性部分包含“不特定或多数”。
笔者认应纳入公共安全畴因比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刑法并没有指明只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说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并且司法实践不能只根据分割对象多寡而定行性质而要看行实际和行人主观心理态如以危险方法侵害某几具体对象必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型案例就是以放火方式故杀人。
笔者认“不特定少数”客观上也可能威胁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多项重公私财产安全。
判断行是否侵害了公共安全标准只能客观方面即从客观上分析根据行实施、地、周围环境等情况判断行是否有侵害其他不特定少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客观可能性和危险性如有这种可能性和危险性该行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
二、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有学者提出“是指与特定相对而言犯罪行可能分割对象和可能造成结事先无法确定行人对无法预也难以控制”应该说这种看法包含着某种合理成分基上揭示出认识“不特定性”所必须考虑几因素也就是说行、对象、结、分割和控制都是我们认识不特定性必须考虑因素。
而犯罪对象不特定又有两种情况是行人主观上有特定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人主观上特定对象成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二是行人主观上根不存特定侵害对象。
不特定性另方面指危害可能性结不特定这也是不特定主要表现具体说就是可能侵害围不特定、数量多少不特定和程序不特定;从数量上讲既可能是上限难以确定不特定多数也可能是上限已确定不特定多数即特定不特定;从程序上讲既可能全部遭到侵害也可能是部分受到侵害;既可能是人体损伤也可能是被剥夺生命。
危害结不特定性与公共安全是相对应公共安全法律上是种概括性表达它既可以由人身权利实现也可以由财产权利实现还可以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现还包涵些除开人身、财产其它安全正是由它概括性直接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产生不特定结。
通对公共安全行和概念分析得知虽然公共安全涵和外延甚广但无论侵害哪种安全都会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公私财产。
参考献。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003。
[]高庆国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含义探讨[]郑州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05。
[3]邵维国论我国刑法公共安全涵及其认定标准[]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00。
[]李立丰梁雪冰重新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性”[]当代法学003。
[5]汤瀛略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对象不特定性[]人民司法986。
(作者简介何茂桥(985)男汉族重庆市人北京林业学人社会科学学院0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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