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金融统筹的制度抑制与对策分析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试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在农村领域建立一个广泛而完善的金融体系,以实现城乡金融统筹

但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变迁并未根本实现预期目的。

目前,我国城乡金融统筹仍面临多方面的制度抑制。

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才能根本实现城乡金融统筹

关键词:城乡金融统筹制度抑制;对策      城乡金融分割是任何发展中国家皆有的经济现象,即使是在完成了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发达国家,这一现象也会在特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但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城乡金融分割伴随经济市场化进程有着向城乡金融统筹转型的必然趋势。

由此,发展中国家可通过金融深化加快实现城乡金融协调发展,进而促进农村金融的有效增长,并最终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目的。

然而,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由于农村领域长期脆弱的经济基础,导致市场机制作用受阻,城乡金融统筹制度变迁效应相对有限。

对于中国农村而言,不仅外部金融资源规模小、配置效率低下,同时自身的金融积累能力也十分有限,且面临日益严重的金融资源外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其持续下去必将威胁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因此,加快推进城乡金融统筹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性路径选择。

一、城乡金融统筹的内涵解析      城乡金融统筹是指按照金融效率原则,通过有效宏观金融调控,完善金融体系、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城乡金融互动融合,实现城乡金融均衡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城乡金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统筹的重要基础,表现为以下四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   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虽然我国农村金融获得了巨大发展,但较之城市金融而言仍严重滞后。

从目前情况看,城乡金融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村金融供给短缺,有限金融机构分工过于严格且服务功能单一并不断趋于弱化,农村资金需求得不到基本满足,导致农村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广大农户正越来越失去正规金融服务的主渠道。

因此,尽快提升农村基本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不仅体现了城乡金融统筹的内在要求,也是新阶段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所在。

城乡金融结构一体化。

金融发展在其本质上表现为金融结构变化,而金融结构变化又主要表现为金融规模调整、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机构扩张。

金融结构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正相关性,表现为金融相关比率(FIR)的不断提高和持续性金融深化(M2/GDP)。

我国金融经济发展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相关比率和金融深化指标,均显示了一定的增高趋势,但仍存在显著二元性,城乡金融结构表现为不同的分工格局,且城乡金融之间形成相对确定的运营定位与职能导向。

尽管这一运行机制具有我国转型期的经济背景,但其整体运行却陷入某种“低效率均衡”。

实际上,在我国农村领域,尽管已建立了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各类新型金融在内的广泛体系,但它们之间并未能建立起有效激励兼容和有效竞争机制,其结果必然导致越来越严重的农村金融弱质。

因此,通过校正城市金融偏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城乡金融互动,才能最终实现城乡金融结构均衡。

城乡金融结构均衡是城乡金融统筹的必然之举。

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优化。

现代金融经济的实践证明,量性金融增长并不能自动带来金融整体效率的提高,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质”的提高,在于质性金融发展

而合理地进行金融资源配置,是实现质性金融发展,进而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途径。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城乡金融资源(尤其农村金融资源)却陷入了诸多配置缺陷。

特别是,伴随商业性金融农村地区撤并并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农村金融资源出现了结构性“逆向配置”。

因此,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建构和政策导向,才能不断促进各类金融资源的配置优化。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深化

农村金融深化涉及农村金融的诸多方面。

例如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培育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治理与金融管理等。

因此,农村金融深化比之于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往往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

这种滞后性不仅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为严重的是形成对农村经济发展金融约束,并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金融脆弱性”的主要方面。

显然,促进农村金融深化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战略性途径,但农村金融深化不能脱离市场化导向。

综上所述,城乡金融统筹并不是完全孤立的金融经济活动,而是一个涉及城乡经济发展城乡社会协调、金融机构改革、金融体系建设、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制度创新、金融资源配置优化等多个方面的复杂性经济——金融系统工程。

二、我国城乡金融统筹面临制度抑制      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就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试图在农村领域建立一个广泛而完善的金融体系,以期加快推进城乡金融统筹进程。

但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变迁并未根本实现预期目的。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农村金融领域)仍存在多方面的制度抑制,难以充分发挥金融核心作用,已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我国城乡统筹发展日益紧迫的金融约束。

麦金农和肖认为,金融制度抑制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中表现尤为明显,而造成金融制度抑制的主要原因则在于城乡分割性经济与社会发展差序。

我国现阶段,城乡金融统筹制度抑制(尤其是在农村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   金融干预失衡。

政府对金融干预根源于金融交易主体特性的内在金融制度发展

我国现实的状况是,政府金融干预往往不能适应农村金融交易的内在需求,加剧了城乡金融市场分割。

主要体现在:一是人为拔高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而打压非正规金融组织,使得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填补农村正规金融功能缺陷中的正常交易行为受到扭曲,把本不应排斥于正规金融机构外的交易主体也强纳入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交易范围内。

二是政府对现有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赋予太多本应该是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扭曲金融机构本应该遵循的商业行为,而且以政府行政手段干预这些正规金融的组织结构,使其治理激励不足,导致了各种形式的道德风险。

三是金融资源配置偏向于城市国有经济农村生产和以农产品加工制造为主的乡镇企业获得的融资机会有限,导致城乡金融规模发展极度不均衡。

金融利率管制。

虽然自1995年以来,政府也试图对利率实行逐步市场化改革,但迈出的每个步伐都显得艰难,存贷利率也只被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利率管制使得政府所偏好的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足够的金融资源来满足其自身的利益需求;同时,政府也可以以直接贷款人的身份获取金融资源给予城市经济补贴。

利率管制还同时加剧了二元金融结构强度,导致中国城乡经济增长在质量、速度、效率之间形成明显的差异性。

尽管整体金融结构经济增长之间显示长期正相关性,但在中国农村地区,这种相关性明显受到阻滞并表现为一个相当规模的潜在效率损失。

利率管制也成为引致我国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

例如,根据Huang等人的估计,如按可比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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