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之我见

[论文摘要]本文对于采用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特别是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如何做简便的会计处理,提出处理方法。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现金股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人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将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I: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30万元的价格购人乙企业10%的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2万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l。

企业每年的会计核算如下(单位:万元): 1.2006年1月1日。

企业购人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32 贷:银行存款32 22007年2月。

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15 贷:投资收益15 3.2008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2 贷:投资收益3.2 4.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 贷:投资收益3   二、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不全部属于其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

即接受的现金股利有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就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冲减和冲回的计算,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其实认真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的原因。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起着关键的作用。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简称为累计已收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开始到上年末至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持股比例数(简称为累计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

累计已收的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就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多付的现金股利是来自于投资企业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对于投资企业收到的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只能冲减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分以下两种情况,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中运用更为简便。

(1)当投资企业累计已收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按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属于投资企业投资期)×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

计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当投资企业累计已收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

按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投资企业以前曾经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现在全额再冲回“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两者之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符合上述提到的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情况)。

例2: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以l00万元的价格购人乙企业60%的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万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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