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领域中的贯彻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和内涵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随着社会的变迁,国家形势政策的变化,刑事学理论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其价值蕴含也由此发生了变化。
目前,国内学者对其价值蕴含大致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含只是保障人权,尽管社会发生了变迁,但是其价值蕴含始终如一。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是历史的产物,其价值蕴含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而不断更新发展的。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刑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照搬照抄其他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坚持二元价值论,反对片面一元论,是我国刑法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后者的观点看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且比较全面,但是这种观点却明显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本含义。
首先,我们要明晰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即刑法的价值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刑法的价值表述的是一个部门法的价值蕴含,它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而犯罪行为的衡量标准即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及危害程度,这就体现了社会防卫这一价值蕴含。
但刑法的社会防卫价值意图又旨在保障人权,刑法通过对各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刑法作为一个公权力行使通过打击犯罪而起到了保护人权的作用,但也同时应该看到刑法严厉性强制性的另一面。
如果一旦具有扩张和滥用刑罚权,罪不当罚、轻罪重判,也同样会严重侵害公民的权利。
为了制止并防止这种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现象的发生,罪刑法定原则便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二元价值论只能是刑法应有的价值,而不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含。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王牌原则,其保障人权的价值具有单一性。
这一价值取向是绝对不可否认的,否则就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本含义,从而没有了意义。
二、目前我国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在刑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它奠定了刑法现代化的基石。
这就需要我们正视所存在的问题,尽量找到合理的方式解决它。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背驰 1.有些犯罪行为的概念定义与特征描述,用语模糊难以界定其含义: 例如我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其中,关键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在《刑法》第93条作出了相关解释说明,但是并没有对什么样才可以称之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再从其他相关法律或者根据约定俗成的理解出发来解释贪污罪。
2.刑法分则中较多的具体犯罪构成标准不明确,严重影响罪刑法定原则: 比如《刑法》第172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的很多犯罪行为构成要求数额较大,有的要求具备严重情节才成立犯罪等。
但遗憾的是对于这些有构成要求才能成立的犯罪行为,目前却还有相当一部分条文缺乏对此的规定。
3.规定了大量的概括性条款: 例如《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三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目前我国刑法当中,这样的兜底条款还是很常见的。
设立这些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但是这样也会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含人权保障也因此受到了威胁。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背驰 相对于立法解释而言,刑法的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也许是更为重要、更为直接、更为致命。
刑法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的法律术语、条文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进行的阐释。
毋庸置疑的是司法解释作为刑法文本与现实司法操作之间的纽带,意义重大,但是司法解释能否真正做到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 自1980年1月1日施行1979年刑法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弥补立法的粗疏,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指导刑事检察和审判工作以及更好的明确和具体细化了法律条文等等。
但是大量司法解释的出现也反映出一定问题,主要有直接对刑法规范作补和越权解释两大方面。
所以,防止司法权侵入立法权是目前司法解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要求。
2.对于被告人权益的漠视: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保障人权、限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
虽然犯罪人对其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犯罪人仍属于社会成员的一部分。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人权的漠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例如累犯的前后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时间限度从3年变为5年,其改变仍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三、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贯彻实施的举措 (一)树立起保障人权优先观念 自清朝末年,罪刑法定思想由日本传入中国。
罪刑法定主义引入中国近一个世纪而近乎只是成为一句法律标语的历史,究其根源,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向来是强调社会本位性而忽视个人权利的存在,这就注定了以个人本位为价值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要融入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流是一个艰辛的过程。
因此,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首先从改变传统的刑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