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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