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临界点税务筹划浅探

在税收制度中,许多税收处理差异是以数量标准为依据的,由此形成了许多“质量互变”的边界,即纳税临界点

通过对临界点的使用可以收到很好的降低税负的效果。

本文拟运用定量 分析 的 方法 揭示起征点增值税和 企业 所得税的临界点税务筹划策略。

本文提及的纳税临界点策略只是一种 理论 上的描述,对复杂企业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抽象,具体包括:假定企业只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小税种不作考虑;假定企业处在不变的市场环境中,不考虑相应的 经济 波动风险和政策风险。

同时对筹划策略作如下说明:筹划成本只是方案中可量化的机会成本,不考虑人员成本、购买费用等;筹划收益表现为应纳税额的减少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策略的选择标准为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分析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

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

筹划前定价为P=X+Δ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ΔX,其中Δ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ΔX):筹划成本=ΔX+P·T·t筹划收益=P·T+ΔX·t筹划净收益=P·T+ΔX·t— ΔX+P·T·t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P·T—ΔX)·(1—t)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PT—ΔX)·(1—t)≥0即(PT—ΔX)≥0将ΔX=P—X代入,得:P≤X÷(1—T)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

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

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的 影响 ,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禁区”。

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分析(一)影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率临界点”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b。

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

则: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RVA=(S—B)÷BS=B·(1+RVA)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

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

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T1=(S—B)·t1T2=S·t2 T1— T2=(S—B)·t1— S·t2=B·RVA·t1— B·(1+RVA)·t2=B·[RVA·t1—(1+RVA)·t2]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1—(1+RVA)·t20时,即RVA t2÷(t1— t2)时,T1 0时,即RVA t2÷( t1— t2)时,T1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

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 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

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

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i,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Σ(Si·Ti)—Σ(Kj·Tj)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ΣSi·t 论文代写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Σ(Si·Ti)—Σ(Kj·Tj)=ΣSi·t”,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

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入化简得:S=ΣSi=Σ(Kj·Tj)÷(T—t)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Σ( Kj×Tj)=K,此时临界点S=K÷(T—t)。

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方式的临界点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

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1,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t2,本月增值税业务额为S,营业税业务额为R,若分开核算,则:T=S÷(1+t1)·t1+R·t2若统一核算,则:T=(S+R)÷(1+t1)·t1因此税负均衡点为:S÷(1+t1)·t1+R·t2=(S+R)÷(1+t1)·t1即t2= t1÷(1+t1)如果将t1÷(1+t1)定义为不含税征收率,、当营业税税率小于不含税征收率时,分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大于不含税征收率时,统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等于不含税征收率时,核算方式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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