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

中国的社会改革已经迈出20年的步伐。

改革的策略化取向已经将中国的改革推向一个尴尬的境地:要么打破这种人们已经习惯的策略化思路,而从战略性高度对中国改革进行整体筹划。

要么在策略化的进路中继续盘桓,维持消防式的被动改革局面。

从前者说,对中国的社会政治改革进行整体筹划,就需要从政治体制的改革着手。

从后者讲,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就必须忍受不间断的改革阵痛,并在循环式的改革中时时医治改革滞胀症。

这显然不是中国人所愿意的。

因此,从前一种思路出发,找寻一条以政治体制改革突破改革僵局的思路,就成为改革的必然取径。

这便将人们的思路引向宪政政治的建设问题上面。

现代政治史表明宪政是现代国家正常的政治活动的基本保障和基本形式。

宪政的根据,则有实践与理论的双重理由:一方面,宪政在实践上不是源自于政治家的个人爱好或偶然取舍。

它与大型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展开的现代政治所必然具有的规范化要求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宪政是现代政治思想运思主流的必然政治制度要求。

自由主义的思想主张作为一种制度兑现,只能以宪政的方式落定。

从这种视角考察中国当今的社会政治改革自由主义与中国社会政治改革宪政取向的紧密关联性,就凸显而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政”已经归于失败,在两种宪政文化的较量中,立于规范基石上的西方现代宪政与源于批判的杜会主义宪政,具有一个向规范宪政回归的必要。

其次,在勾画自由主义宪政政治的紧密关联的基础上确立中国宪政改革的基本座标和基础结构。

本文拟在这种思路中,对于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的关系进行一个规范政治学的陈述。

两种“宪政” 从声言为“宪政”并且具有典型的现代性特徵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存在过两种宪政设计模式:一是自由主义宪政设计模式,二是社会主义宪政设计模式。

[1]这两种宪政设计模式的对峙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对峙,不仅仅只是历史己经显现而出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世界与社会主义世界的长达近50年的“冷战”。

[2]而且也通过社会政治理论的系统阐述加以了自觉的对峙性叙述。

[3] 尽管我们指出了自由主义宪政设计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政设计是两种对峙的宪政体系,但是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既然二者都认同一个“宪政”的现代政治理念,它们还是具有某些可以辨认的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起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它们都共同承诺了宪政者的关系表述为“宪法宪政表现和依据,宪政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4]另一方面,它们都具有宪法的律法条文一致性,如都规范地表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进行设计,对国家机构进行规划等等。

[5]再一方面,它们都将实施宪法政治原则视为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从而将宪法宪政关联起来作为社会政治秩序的保障条件。

[6] 但是,这些一致性仅仅只具有表面上的意义。

所谓表面意义,一方面是指它们的一致性经常只是停留在宪法文献的层面上,而落实到实际政治生活之后的情形就大为不同。

尤其是传统社会主义宪政,通常只是文献意义上的宪政

除开一部宪法可以作为辨认它承诺宪政之外,实际的政治运行与宪法甚至都没有切实的关联。

另一方面则是指它们的一致性经常只是表现在宪法政治务虚问题上面,在宪法务实的层面上,两者的差异性显然大于一致性

比如两者都声称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基础上,但是,人民主权对于实际政治生活的制约则相当地不同,以至于显示为两种几乎完全不同的现代社会政治体系。

比较这种一致性而言,两种宪政设计的差异性、对峙性,更为深层、也更为根本。

这种深层与根本,一方面是基于两者在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全面对立来讲的。

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两者在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全面对峙而言的。

差异性与对峙性既显示在政治观念上,也显示在政治生活中。

换言之,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与对峙性是结构性的,一致性则仅仅具有左5c能性意义。

归纳起来,这种差异性与对峙性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认知: 第一,两种宪政设计在清b代意识形态上的表述是针锋相对的。

这种对立表述就是为我们所熟悉的“自由主义(民主)宪政”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政”两种宪政理论体系。

意识形态是现代政治体系自我正当化的观念体系。

依托于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也就最足以显示那一政治体系的特质。

自由主义宪政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它将人的天性自由与平等作为不可概夺的基本人权来对待,将生命、财产、(政治)自由作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起码支点,从而将观念形态的自由与制度形态的自由连接起来。

依据这样的意识形态理念,它强调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以权力制约权力双向的限制权力宪政原则。

从而将政治体系“设计”为权利与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构,将国家与社会“设计”为可以相互制约的二元体系,将权力设计为可以相互制衡的政治存在──这三个方面分别为现代社会的人们解决限制权力的千古难题提供了思路:从第一方面来看,古来限制权力都依靠的是掌权者的道德自觉,只是在自由主义宪政思路里,才有了权利与权力的对局结构,使得权力被有效限制起来。

而不至于将掌权者的个人道德水准作为权力被制约的基础。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国家作为权力体系与社会作为自治体系之间,有一种限制国家在先与鼓励社会组织起来的对治思路

[7]从而使得国家必须被限制在宪法之们活动,而社会就可以成为公民自主的空间。

就此而言,宪法是作为制约国家、保护公民的法律,而不是限制公民、做大国家的律法。

这样就从社会的一端防止了无政府的危险性,从国家的一端限制了它成为巨无霸。

从第三个方面来看,自由主义宪政权力分割为三个相互制约的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使得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从而避免了权力独大的可能性。

它对于权力的警惕性在历史上是空前的。

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建构儿乎完全相反。

它认为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在财产权利的基础的,整个宪政的基础是有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上的全面剥削与专政。

因此,自由主义宪政思路不仅完全不能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且显得十分虚伪。

杜会主义宪政思路就此建立在一种彻底批判自由主义宪政思路的基础之上。

它拒绝自由主义宪政的任何基本假设、制度安排以及政治生活方式。

由此建立起“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真实的宪政民主”政治意识形态论说

这种宪政论说,以人民主权为基本依据,以共产党的当政为绝对支柱,以共同富裕为基本追求目标。

因此,关乎“人民”的论说,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论说的基石。

关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论说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问题。

作为社会主义宪政论说的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成为了国家意识形态

为马克思主义者所掌握的国家政权也就被论证为自觉地为人民服务的道德高尚者的政权。

围绕权力所阐发的分权制衡的自由主义宪政意识形态论说自然就显得低俗了。

社会主义宪政论说所显示的自我期许,显然比自由主义宪政论说要高得多。

也正因为社会主义宪政论说对于执政者自身主权充满着自信,因此,制度化的思路就在被拒绝之列。

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道德高尚作为支持的社会主义宪政意识形态就此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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