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案判决报道的不足】 张君案
重庆“打黑”战果斐然,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无疑是条“大鱼”。
他将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令人关注。
4月14日,该案一审宣判,新华社就此发了报道。
第二天,全国多家报纸采用了这篇通稿: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及“三大金刚”涉黑案一审宣判文强被判死刑 新华社重庆4月14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及其手下的所谓“三大金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重庆五大黑帮的“保护伞”文强因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6年~2009年,文强单独或与其妻子周晓亚多次收受20多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1200万余元,其中文强与周晓亚共同受贿万余元,包庇、纵容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陈明亮、马当、王天伦为首的重庆五大黑帮,收受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财物75.65万元,文强家庭财产尚有104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2007年8月,文强授意他人劝女大学生巫某某大量饮酒后,文强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文强被处以了怎样的刑罚?什么样的罪行让他得到这样的刑罚?报道对这两个公众关心的问题,做了比较清楚的交代。
但也就是个及格分了。
表述不规范、重要信息缺失,是这篇报道存在的重大瑕疵。
这样的瑕疵,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产生重大误解,甚至对判决本身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利于公众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树立。
当死刑“如期而至”,罪行一共涉及4个罪名时,对于通晓法律的人来说,“把他送上‘不归路’的究竟是哪一个罪名”是多数人的第一反应;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人,虽不会有如此“专业”的疑问,但报道对此作出交代对他们来说并非没有意义――只有正确交代才能避免可能的误导。
“文强因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报道这么写的。
“因……判处死刑”,“……”是这四个罪名,如此表述,留给那些对法律知之不多读者的印象,很可能就是:文强死于这四个罪的“总和”。
但事实并非如此。
按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被告人有多个犯罪行为的,合议庭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不能采用“因四个罪名判处……”式的“估堆”量刑。
而且,根据法律,除非被告人因某个罪名被判处死刑,否则,即使他触犯的多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几个死缓也不能“合并”成一个死刑立即执行。
也就是说,文强最终被决定执行死刑,必定是因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罪名被判处了死刑,而不能是四个罪“叠加”的结果。
所以,关于文强案一审判决,规范的表述应该是:“文强犯受贿罪,判处……;犯包庇纵容和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犯强奸罪,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对一篇法制报道而言,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述,以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是对它的基本要求而决非苛责。
如果报道能对文强因每个罪名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做一交代,那么,文强到底死在哪个罪名,也就一目了然了。
交代这些,费不了多少笔墨,却能免去读者看完报道后的一头雾水,也避免了他们对数罪并罚“估堆”判决的误解。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对于重庆“打黑”,绝大多数国人是支持的,但并非没有不同声音。
“报道这样写,该不会是判决就是这样写的,有人有意要模糊吧?”这样的疑问是正常的心理反应,而这样的心理反应可能导致对判决是否公正的怀疑。
笔者曾就此向接近本案的有关人士求证,证实问题出在新闻报道而非判决书本身。
需要说明的是,4月14日新华社播发的另外一篇稿件《审判长释法:重庆五大黑帮‘保护伞’文强为何被判死刑》,透露出文强死于受贿罪的信息。
限于版面等原因,一些报纸并未同时刊载两文。
文强死于哪个罪名?看完报纸一头雾水,只好上网找答案,当天,不少读者经历了这样的“波折”。
2010年5月21日,文强案二审宣判。
新华社当天发了通稿。
限于篇幅,只摘录有关定罪量刑的部分: 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