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风险信息管理制  总则 条 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公司风险管理行遵循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控制基准则》、《保险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特制定制。

二条 制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营目标可能产生面影响不确定性因素或偶然发生可能导致济损失、其不确定性将与发展目标有所偏差事件。

四条 制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营目标对营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基流程以及相关组织架构和措施。

五条 风险管理工作是建立公司控制体系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营管理层和公司员工共参与、应用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公司部业各环节和部门用识别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影响事项并其风险偏围管理风险公司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风险控制程。

目标原则      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具有“事前风险识别与防、事风险监测与完善、事风险监督与整改”现代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和营管理者实现营目标和战略实施提供合理保证。

(二)采用适当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部控制合规、有效、满足管理风险得到有效防。

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管理与重监控相统原则。

职能部门与业单位应与专职风险管理部门相配合建立覆盖所有业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持续跟踪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风险监控及发现、防和化对公司营有重要影响风险

(二)独立集与分工协作相统原则。

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评估和集管理风险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化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主体职责保证专职风险管理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基础上使业发展与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实现对风险控制和监督。

(三)充分有效与成控制相统原则。

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和业单位配合建立起与公司目标、业规模、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与效益 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实现适当成下有效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 八条 风险评估是指以公司运营安全目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和工程技术方法对公司固有或潜危险进行分析以及掌握运营发生风险可能性及其危害程从而合理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管理策。

风险评估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

对营管理和业活动可能面临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对关键风险发生概率、诱发因素、扩散规律和可能损失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控制重。

定性评估应当借鉴和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验前提下广泛征各职能部门见及技术能力确定定性事项围。

定量评估应当采用概率评估法、数学模型计算评估法或指数评估法方式统制定各风险量单位和风险量模型确保评估假设前提、参数、数据和评估程序合理性和准确性。

九条 风险评估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步骤  风险识别是指识别营活动及业流程是否存风险以及存何种风险

是通识别风险、影响围、及其原因和潜等生成全面风险列表。

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风险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可能性及风险发生条件。

是按照风险类型、获得信息和风险评估结使用目对识别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提供支持。

风险评价是指评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及对公司实现营目标影响程。

是将风险分析结与组织风险准则比较确定风险等级以便作出风险应对对策。

风险管理体系 十条 应当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以限减少或者消除人操纵因素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及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实掌握风险状况。

十条 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强化部控制

十二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风险基础记录风险管理程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十三条 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与各职能部门及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泛集、整理与风险管理相关外部信息风险评估奠定相应信息基础。

条件成熟情况下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发涵盖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实施目标  ()风险管理流程架构络平台上运作;  (二)满足风险管理实际业容功能; (三)有效利用系统提升风险管理工作效率; (四)提高公司风险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十五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统牵头设计和实施专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责系统整体研究各职能部门责具体细化和具体功能实现信息技术职能部门责系统开发和维护。

十六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处理、风险评估、量化处理、风险累计、风险优化、风险分散、方案实施、系统监控等各功能模块。

十七条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授权给各单位风险管理有关人员使用。

五 附则     十八条 制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责释尽事宜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组织修订或补充。

十九条 制发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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