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分析和完善刍议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其责任与改善其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也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旨和实质,同时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环节。

政府管理中,行政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约束。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效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路障”.本文对此作了初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对策,从而健全政府职责体系,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路障”;制度网络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由SARS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政府管理中,行政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制度约束。

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指涉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

韩剑琴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顾杰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以上的几种概念界定中,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异。

我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此类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岗位责任和道义责任)的一种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评估行政管理活动效能的一种原则或者说是一种检验行政活动运行效率的一种程序。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构建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创新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形势下是一项不断探索创新发展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能够有效地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政府管理的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目前,在行政问责制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和困境亟待解决。

1.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失衡,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问责主体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内部对其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或政府行政系统对其内部行政人员的问责

而执政党对政府及其领导的问责在本质上因包含在同体问责之内。

所谓异体问责的主要内容是指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民主党派、新闻传媒、法院等对政府问责

我国目前问责的实践情况看,我国问责主体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

因此就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弊端,比方说可能导致官官相卫、暗箱操作等严重问题,使行政问责沦落为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从而就难以做到真正的问责

鉴于此,我国当前缺乏的就是异体问责

因此必须要加强异体问责的力度,能够切实地起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例如,建立对不信任官员的投票制,主要负责人的引咎辞职制,弹劾制等一系列的惩罚机制,要增加监督机制的创新手段,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通过一揽子的举措,让行政问责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够真正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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