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住房公积金计提依据亟待纠正规范

[摘要]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是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也是调节不同群体、个体住房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网 /2/view—462080.htm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计提依据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缴存额计算口径   1.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政策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的通知》(济房委发[2002]1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8%。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执行)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1994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做了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基数的构成。

(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

(2)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其它福利补贴、目标考勤奖、教护龄津贴、特岗津贴、警衔津贴、班主任津贴、回补电补、规范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通讯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与年度目标考核奖、采暖费。

依据政策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为: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仅扣除独生子女费、水电补助、伙食补助、过节费等项目,其余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2009年以后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3.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口径。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月平均工资采用收尾法计算到元位,即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见角分进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二、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不到位及缴存比例执行偏低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目前我市以及大部分县区(除微山县2009年7月起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本调整到位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情况为: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6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执行严重不到位,导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水平。

经初步测算,虽然自2002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8%,但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仅达到3.5%左右,主要是我市在实际操作中,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应该计提的工资项目扣除了,造成名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实际执行仅为3.5%左右,远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5%缴存标准。

因此,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应尽快纠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

三、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亟待纠正规范及缴存比例亟待提高   一是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下发文件明确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等有关事项。

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范单位缴存行为,建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等事项通知》,便于全市统一按确定的标准进行计提,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纠正后,将使职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我市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带来的更多实惠,也将进一步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仅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化,而且能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因此,纠正规范我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刻不容缓。

二是提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势在必行。

我市市直机关,特别是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多年维持不变,而相对不断上升的房价造成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下降。

我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与全省其它地市相比,存在着缴存比例偏低的问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房价上涨实际不相符。

为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统一。

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财力状况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至10%,并随财力增长逐年提高,实行动态化管理,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大程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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