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面实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2014年,全国小反刍兽疫疫情迅速波及23个省份119个地市257个县,黑龙江省输入性小反刍兽疫疫情波及14个县和1个农场,黑龙江省实行防控日报告制度,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快速准确核查到输入性疫源,迅速控制扑灭了小反刍兽疫疫情。2015年,农业部印发《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年~2020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消灭小反刍兽疫实施方案(2016年~2019年)》,全面实施了消灭小反刍兽疫工作

1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

1.1临床症状。

患病动物发病急剧,高热41℃以上,稽留3~5天;初期可见精神沉郁,食欲减退,眼鼻分泌物增加,呼出恶臭气体。口腔糜烂。后期常见带血的水样腹泻,病羊严重脱水,消瘦,并伴有咳嗽,胸部啰音以及腹式呼吸的表现,死前体温下降。

1.2病理变化。

该病的特征性病变为直肠与结肠交界处出现线状出血或斑马样条纹。尸检可见结膜炎、坏死性口炎等肉眼病变,严重病例可蔓延至咽喉部。皱胃出现糜烂性病变,创面呈血红色。肠道有糜烂出血病变。淋巴结肿大,脾坏死性病变,咽喉、气管等处有出血斑。

1.3诊断。

该病根据流行规律、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初步诊断。确诊需要做实验室检查。实验室诊断通常分为病毒分离鉴定、血清学诊断、分子生物学诊断。病毒分离通常采集鼻拭子、脾、肺、大肠等病料进行病毒分离;血清学诊断常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琼脂扩散试验、竞争ELISA等方法检测抗体情况;分子生物学诊断常用荧光定量RT—PCR方法进行检测。

2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达到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免疫疫区)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2019年全省达到非免疫疫区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

3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化管理为基础,实施分阶段防治,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评估管理办法》和《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要求,全面实施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4任务分工。

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畜牧兽医局依据本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小反刍兽疫监测评估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易感动物调运、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监管工作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着本方案负责本系统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5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年继续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接种,并完成防控总体状况评估

第二阶段:2017年全面退出小反刍兽疫免疫接种。2017~2018年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展小反刍兽疫监测和风险评估,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

第三阶段:2019年全省开展非免疫无疫监测和风险评估,并通过国家非免疫疫区标准评估验收

6工作措施。

6.1免疫接种。

2016年,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做好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羊的补免和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健全免疫记录。

6.2监测净化。

各地应依据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开展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动物群体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非免疫动物群体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及分中心区域实验室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各地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诊。

对病原学阳性羊及同群羊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追溯排查。对血清学阳性的非免疫羊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动物进行全面排查,并隔离观察至少21天,隔离期内每周开展检测。

6.3监督管理。

养殖环节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活羊养殖户、养殖企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督促养殖户、养殖企业完善各项防疫制度,建立健全免疫、消毒、监测等养殖档案。

活羊调运监管:严禁活羊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调入黑龙江省继续饲养的羊,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制度,且应当满足国家对防控羊小反刍兽疫调运条件。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监督货主对调入的羊隔离观察45天,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用于屠宰的羊,应直接运达目的地屠宰场屠宰,严禁中途卸载或继续饲养。

对调运种羊及其精液、胚胎的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制度》。

6.4应急管理。

各地应严格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省级设立应急储备金,储备应急所需疫苗,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6.5境外疫情防范。

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建立沿国境线10km范围内易感动物禁养带。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强化联防联控,做好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范疫情跨境传播风险。

6.6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2017年1月1日起,未经省畜牧兽医局批准,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存放和使用小反刍兽疫疫苗,不得保藏小反刍兽疫种毒、样本、病料,不得从事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鉴定、纯化等实验室活动。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要对2016年免疫后剩余的小反刍兽疫疫苗予以无害化销毁处理。

6.7档案管理各地要加强小反刍兽疫防疫档案管理,完善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相关信息资料。

6.8宣传培训。

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培训,提升小反刍兽疫发现、识别、报告能力。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科普知识,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引导协会、企业、养殖者和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方案实施。

6.9评估验收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无疫区自评工作,并向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畜牧兽医局负责以市(地)为单位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

7保障措施。

7.1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小反刍兽疫消灭进程。

7.2条件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保证消灭小反刍兽疫工作的资金、物资、设备等需要,同时,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无疫区建设工作,确保消灭小反刍兽疫方案的顺利实施。

7.3科技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建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开展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监测与诊断水平。加强与国家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科技资源的交流与协作,为防控和消灭小反刍兽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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