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何时,并无定论,但是,西方法律理论以柏拉图的著作为起点,则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事。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学科的划分并不存在,也就是说, 他的著作本身并不是某门学科的专门论著,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教 育思想和法律思想溶为一体,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困难之一。再者,就文体的华丽而言,柏拉图在哲学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我们常常分不清他通过哪个人物和哪种方式在表达他的看法,哪是在嬉戏玩笑和哪是在一本正经,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又一困难 .他批评说“比喻是油滑的”,而他自己却又从一个比喻滑进另外一个比喻;他说 ,“除了靠举例,阐述任何重大的思想都是困难的”,因为在梦中时,我们知道一切 ,而醒来时,我们又一无所知了。因为这个缘故,要解释清楚柏拉图的理论并非容 易,这里,就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我们来看看柏拉图法律图画。

一、古各斯的宝石戒指。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一天暴风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他在深渊里见到一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马身体里有一具尸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他知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假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 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从这个比喻出发,柏拉图分析了什么是正义。在提出他自己的观点之前,柏拉图介绍和批驳了三种不同的正义观。第一种正义观是将正义定义为“欠债还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或者说,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 第二种正义理论讲,“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强者便是有权的政 府,国家统治者用强权将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制定为法律,让人民去遵守。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是正义的,不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有违法之罪,有不正义之名。第三 种正义指“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 , “最好”是指干了坏事不受罚, “最坏”是指受了罪而无法报复。正义的起源是对利和害的一种功利计算。按照通常情况,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过干不正义之事所得的甜头,也尝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二种味道都尝过之后,人们觉得应该约定既不能得到不正义的之惠,也不能吃不正义之亏,于是就有了法律,称守约会践约为合法和为正义正义之人并不是心甘情愿 从善,而是没有本事作恶,因为“人不为已,天诛地灭” ,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 下走到正义之路上来的。这里,柏拉图就格劳孔之口,举出标题上的比喻,他说如果有二枚古各斯的戒指,一枚戴在正义之人手上,一枚戴在不正义之人手上,结果其实 都是“两个人的行为就会一模一样” ,盗窃财物,穿门越户,调戏妇女,杀人劫狱 .结论是,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对这三种正义论,柏拉图都持否定的态度。对于第一种正义论,柏拉图的明确断 言,拿了人家的东西归还,这不是正义的定义。他说,你们一个朋友在头脑清醒的时候交给你一把武器。后果这个明友疯了,向你要回这把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你还给他这把武是正义的呢?还是不还给他武器算是正义的呢?按照这个正义的定义,还给他武器是合乎正义的,因为正义是欠债还债,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就是正义,而柏拉图则认为归还疯子武器本身就是正义的,因为这无疑是助纣为虐,“当原主头脑不 正常的时候,无论如何不该还给他”。对第二种正义论,柏拉图同样反对。因为首 先,统治者总有犯错误的时候,如果统治者将错误的东西制定成法律,让百姓去实行,那么结果是违背了自己利益,因此,按此定义,正义可能是强者的利益,也可能强者的损害。其次,任何一项东西都不会只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正如一位医生行医不会只图赚钱而不顾及病人的身体,一位舵手不会不照顾他部下水手们的利益一个统治者不会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属下的老百姓的利益。这里,柏拉图已经暗示了他自己正义观:每种技艺的利益都是特殊的,每个技艺人都尽其最大的努力工作,从而使技艺的对象得到利益。对于第三种正义观点,柏拉图 没有正面的提出批评,但是他却明确的反对。

上述三种正义观之所以不正确的,是因为他们都是从正义外在特点来描述正义,而柏拉图说他的工作则是要从正义本身来看正义。于是他提出了的两种正义,一是城邦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每个人专做一行,放弃其它,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又多又好。除了物质需求外,城邦的人们还需要有精神 的享受,否则城邦无异于一个由猪构成的城邦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一个城邦里的人们亲如兄弟,但上天在铸造每个人的时候给每个人加入了不同的质料,结果导致他们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上天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最为高贵,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身上的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柏拉图同时强调,这种等级制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金父不免生银子,银父不免生金子。因此在确定谁为统治者的时候,重要的是弄清其灵魂深处所混合的是哪一种金属。如果心灵里混入了废铜烂铁,他们应被安置于农民工人之间;如果天赋中有金有银者,他就应被提升到护卫者或辅助者中间去。柏拉图将含金和含银的统治者和军人视为统治者,将含铁含铜的劳动者视为被统治者,有时柏拉图统治者统称为“国家法律的护卫者” .

分述了国家里的各个阶级后,柏拉图开始将他们组建起来,“全体公民无例外地 ,每个人天赋适合做什么,就应派他什么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 统一的城邦就得以确立,而且如此建立的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 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当劳动者、 军人和统治者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国家。“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而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和智 慧的。”。

找到城邦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 理智、激情和欲望,三者分别是人们在学习、愤怒和满足自然欲望时动用的身体的一部分。理智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欲望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或欲望部分,亦即 那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激情是“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正象国家正义 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司其职那样,每一个人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么这个人就是正义的。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受理智领导,这样的人就具有节制的美德。柏拉图最后强调,正义的真正内涵不是“外在”的各部分和谐一致,而是“内在”的和谐。一个正义的人应该安排好真正的事情,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他称保持和符合和谐状态的行为为好的 行为,相信指导这种和谐状况的知识便是智慧

法律正义”是西方法学的主体问题之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批判和重建,应该说是早期古典文献关于正义观点的总结。虽然古希腊对正义的探讨,多少带有伦理学的味道,但到了古罗马,法律正义通过查士丁尼法典统一了起来, 法学被定义为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正义法律中的地位 .从此以后,法律正义便成了一对孪生兄弟,充斥于自然法学的理论说教,成为西 方法学永恒的课题之一。

如果我们仔细品味古希腊的正义观,我们会发现柏拉图正义观对后世的影响远不如亚里士多德正义论对后世的影响。也许我们可以说,柏拉图内在正义观、他的等级制和“美德就是知识”的理论是西方哲学的起点,但后人所谓法律正义论更多的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延续。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学生,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政治学》中,他提出了所谓“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划分。一个人出资99米 那的钱,另外一个人出资1米那的钱,合伙生意,赚了另外100米那。这赚来的100米那便有两种分配的方式,第一种分法是一个人得99米那,另外一个人得1米那,第二种分法是每个人都得50米那。第一种分法体现了分配的正义,它强调比例的比例匀称,也就是分配的不平等,“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 大小为依据” ,这是寡头制下正义的观念,类似于父子关系。第二种分法体现了平 均的正义,它务求整齐匀称,正义就是平等,“法律只应该规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 人” ,这是平民政体下正义的观念,类似于夫妻关系。对正义的这两种理解直接影响到了以道德哲学为理论内核后世法学家的正义论,在罗尔斯提出的自由平等原则和 差别原则划分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影子。如果拿亚里士多德正 义论反观柏拉图的有等级的内在和谐正义观,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所谓的正义观不过 是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一个具体运用。

而且,柏拉图所批判的三种正义论,后世的法学家都有继承者,其影响也并不比亚里士多德正义论逊色。其一,正义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换言之“把他人的东西归还给他人”。这乃是自古罗马乌尔比安之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格劳修斯说,“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们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 物主” .康德把法律义务归结为三条:“正直地生活”、“不侵犯任何人”和“把 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这第三条就是在讲,每个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 《法国民法典》第1367条“因误解或故意受领不当受领之物 的人,对给付人有返还其受领之物的义务。”。

其二,“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又是西方法理学上的重要命题。马基雅维里说,国家“主要的基础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一定有良好的法律”。霍布斯把实在法定义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命令是出自本人的意志,而且是为了自己利益;建议虽然出于己口,却是为了征询者的利益, 建议是大臣们的工作,而命令则是主权者的权力。奥斯丁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一个命 令,违反命令就会产生一种邪恶,惩治邪恶就是制裁,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称 之为惩罚。主权者就是“优势者”,法律就是“优势者”对 “劣势者” 约束或强制 .“优势”就“强权”,也就是以恶或痛苦施诸他人的权力,以及通过人们对恶的恐惧来强制劣势者按照优势者希望去行为的权力。直到今天,我们法理学教材上还赫然写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三,“正义是对利和害的一种功利计算”,“正义之人不是心甘情愿去行善, 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种正义观有时被称之为最早的功利主义正义观。 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的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休 谟则把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贝卡里亚“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 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 .边沁则要把这种“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入道德领域, 从而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后来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无不受到这种功利数学计算的影响,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是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它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公平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在这里,古各斯的宝石戒指使 正义归于虚空。

二、医生的教科书与他的经验。

有这样一个外科医生,他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离开他的病人,于是他把他的药方和指示写下来,给病人自己服用。现在假定医生提前回来,或者由于神祗的作用,或者由于风的作用,或者由于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病人的病情发生了变化,或者有更好的方法来治疗他病人的疾病,那么,这个医生仍然实施他原来的药方呢?还是根 据发生变化了的情况给病人吃新药呢?

通过这个比喻柏拉图提出了他“人治”与“法治”的理论。应该说,终其一生 ,柏拉图都追求一种哲学王的统治形式,也就是人治。这如同一个医生给人看病,他是依靠自己的经验给病人看病呢?还是按照医学教科书给病人看病?教科书是死的教条,而人的经验浓缩了人的智慧一个好的医生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 .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一种王制,或称贤人政治,或称“哲学王”的统治 ,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他经典的说法是:“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 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研究哲学和政治 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只适合于追随领导者。

只有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不会被千言万别的事物多样性弄得迷 失了方向。哲学家天赋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而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他看到了群众的疯狂,但他保持沉默,就象一个在暴风卷起尘土或雨雪时避于一堵墙下的人一样,看别人干尽不法之事,而自己终生不沾上不正义的罪恶。“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 ,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人事。” 应该说,追求一种哲学王 的政治理想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写了《理想国》,在实践上,他曾试图一位暴君改造成一个哲学王。在实践上他没有成功,但在理论上留下了“哲学王” 的政治统治方式。哲学王统治的核心是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力”结合起 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凭着智慧一个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国王有了 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他说:“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 的。” 柏拉图设问,关于商务、市场交易和手工工人契约,关于侮辱和伤害的诉讼 ,关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和陪审员的遴选,关于市场和海港征服的赋税,是不是都要订成法律呢?他回答是:“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 的。需要什么规则,大多数他们自己会容易发现的。” 否则的话,他们将永无止境 地从事制订这类繁琐的法律,并为使它们达到完善把自己的一生都用来修改这种法律。他指出,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好的国家,真正的立法家不应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 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又是不太重要的。

即使到了他的《政治家》篇,他的这个理想也没有消失,只是因为年岁渐长和政治生活的失败,加上他对政治的不减热情,他的思想开始从理想转到了现实。在《政治家》里,他区分了智者和政治家,有了著名的“实用技艺”和“纯粹智力的技艺” 区分。他以为,政治家也好,工匠也好,他们都是从事技艺的人,不同的是政治家是从事智力技艺的人,“政治家不象饲养一头牛的牛倌或照料一匹马的马夫,……他 更相似于照看牛群或马群的人”。政治家就象是一个编织工,他的工作就是对他的 臣民进行管理,把国家编织成一个理想的社会。按照他的设计,勇敢的、刚毅品质的人们是这张编织产品的经线,节制的、温顺品质的人们是纬线 ,把相对品质的人结 合起来编织在一起,“一切织物中最壮丽和最美好的织物就完美完成了” ,一个幸 福之国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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