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行为,加强生产工艺、装置技术安全保密工作,维护我厂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确保企业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安全监察处为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
(一)外来参观人员入厂须经厂分管领导批准或接厂办公室通知,对口专业处室协助接待。进入生产区域前,相关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等各项准备工作。
(一)外来培训(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兖矿鲁南化肥厂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管理规定》(兖矿鲁化发〔2007〕80号)等相关规定。
(三)外来施工、厂内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兖矿鲁南化肥厂外来工程施工单位人员量化考核暂行办法》(兖矿鲁化发〔2006〕50号)等相关规定。
(四)业务来访人员须经厂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并安排专人到厂门卫办理《会客单》,陪同入厂。
第四条 监督事项及要求。
(一)外来参观、业务来访人员入厂须由厂专人陪同;外来施工培训、施工、厂内临时工须入厂须持临时入厂证。
(二)自觉我厂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入厂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三)严禁携穿短裤、裙子,带未成年人入厂;严禁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严禁吸烟等三违现象发生。
(四)入厂后禁止大声喧哗、打闹等。进入生产区域佩戴相应劳保用品;禁止乱动装置区域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及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等,以防中毒或窒息。
(六)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各办公区或生产现场逗留。需向正操作岗位人员了解情况或提问时,不得影响生产操作;需察看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等,须经厂技术管理处批准。
(七)在厂限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摄像、摄影设备进行摄录。如因特殊情况需摄像、摄影,须经厂相关单位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对摄像、摄影过程陪同监督。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及保密岗位。
(九)相关接待或引进单位有责任通知进入生产厂区的外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并负责监督其安全行为。
第五条 奖惩措施。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依据厂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逐一落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举报或制止外来人员违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厂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