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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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根据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年12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标法》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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