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对策研究

摘 要: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是财政税收的重要一环,在广东省机构组织中具有重要作用。

探究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广东省财政税收发展的实际现状,提出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对策建议。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066—03   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已经历时十几年,其发展明显具有中国特色。

从近几年广州税务中介机构发展来看,该机构的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一系列行业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一系列系统化涉税政务迅速发展

但是,从总体来看,广州市税务机构还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过程中突出问题较多,例如,税务中介机构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需求不高、管理体制滞后、专业人才匮乏、中介机构目标不明确、市场化运作不成熟、规模小、地域发展不平衡等等。

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影响了税务中介机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自身利益,甚至严重情况会危害到国家税收利益。

国家如何解决当下问题,破解税收中介发展的障碍,让其充分发挥牵引作用,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一、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现状研究   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摸索、典型示范再到全面实施的过程,近些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行业规模逐步扩大,规范体系日渐成熟,涉税业务日益完善,社会信誉不断提升。

据统计,2011―2015年,广东省税务事务所总数从470家上升至702家,年均增长约9.87%,注册税务师人数从4 011人上升至5 807人,年均增长约8.95%,具体负责的业务主要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亏损税前弥补三项鉴证业务,鉴证金额和调增、调减的应纳税额呈逐年增长趋势。

虽然近几年来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发展速度缓慢、服务质量不高、社会认同度较低等等,与广东省经济发展情况不相符,这些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以梅州市为例,至2015年上半年,梅州市共有4家税务事务所,其中只有1家属于本地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其他3家均为外地税务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自2013年起,梅州市地?系统开始准许经资质备案的税务事务所在梅州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当年在梅州进行资质备案的税务事务所共29家,承办了183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在全市查账征收企业中占比不足2%。

2014年仅有11家异地税务事务所到梅州进行资质备案,比上年减少15家,承办的鉴证业务量同步下降。

2015年,全市出具的鉴证报告数量不足100份。

经调研发现,纳税人普遍不愿委托税务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税务部门认为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质量不高,利用效益不大。

这些都反映了税务中介机构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尤其在欠发达地区,机构数量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情况普遍存在,业务承接量波动较大,不升反降的现象常有出现。

二、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问题研究   税务中介机构之所以在发展中遭遇困境,主要在于没有理顺税务部门(政府部门)、税务中介机构、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体系。

1.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税务中介行业在我国的起步时间比较晚,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至目前为止,国家对税务中介行业尚未立法,只是颁布了一些办法或部门规章,如《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有限责任税务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注册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税务中介机构管理和操作的主要依据,法律级次较低,权威性不够。

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税务中介机构的社会认同受到了很大影响,发展也限制较多。

另外,已颁行的办法和规章条文大多都是概括性的,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不利于税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2.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欠佳。

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层税务部门缺乏专业素质高、能力强的税收管理员,税收征管的方式和手段大多停留在查看申报资料是否具有明显差错的粗浅层面,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利用率不高,不会借助鉴证报告反映的信息做进一步比对分析,因而影响了税务中介机构的效率。

3.国家对税务机关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事务所具体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地税局的注册税务管理中心,地市级未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仅由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代管,指派一两名工作人员承担相关管理职能,对在当地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实施日常备案和公告管理,没有形成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管联动机制,缺乏深层次、专业化的监管力量。

开展检查工作时,纳服部门大多只能限于对其资质证书和鉴证工作底稿进行简单翻阅,无法获取全面、具体、及时的执业信息,造成监管工作易流于形式,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市级监管处于被动状态。

再加上省级注册税务管理中心与市级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联动机制,信息沟通不畅,省级对市级的规范和细则指引匮乏,市级无法与省级形成上下监管合力。

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便易引发税务中介机构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4.对税务中介机构的重视程度不高。

大多数税务部门缺乏对税务中介机构的必要性认识,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没有及时扭转和更新执政理念和征管方式,将税收管理的职能过多揽在手中,模糊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许多应由纳税人自己办理的事项和承担的责任,却由税务部门大包大揽,严重忽视税务中介机构的存在,对税务中介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视而不见,最终造成税务中介机构的市场需求不足。

三、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对策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很多社会组织也相应得到了快速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税务中介机构税务工作处理上的优势,全力做好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以税务机构为主体、多种税务机构中介组织构成的税收服务系统,最终系统化、社会化的纳税系统服务体系形成。

1.提升税务中介人员的专业素养。

为了保证税务中介服务的质量,专业税务中介人员是智力支持。

由于税务中介的执业范围很广,因而要求税务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要高。

这种要求主要是硬性的,比如要对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才可以获得上岗机会。

例如日本的税理士资格考试,在考试科目和资格条件审查上很严格。

在美国,虽然人人都有机会从事税务代理这个工作,但是注册代理必须进行严格考试,对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则更严格。

这种严格的考试,很大程度上选拔了一批有能力的税务中介人才,对于保证税务中介工作的高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实现税务中介服务方式现代化。

发达国家,除了具备专业的税收技术人才以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发展,其业务手段实现了网络化、智能化。

例如,美、德等国的税务中介机构,不仅配备了现代化专业机器设备,而且实现了智能化。

首先,有关纳税人所有的信息资料均储备在电脑里,还有各国税收资料实现了无缝化连接和传递,并能跟随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许多国家或地区甚至还实现了全程联网,有关资料调用自如,使用方便。

如澳大利亚,其税务代理机构,计算机与税务机关实现了全程联网,可以实现24小时沟通连接,信息接收和反馈十分方便快捷,很大程度上节省了税务中介机构的工作时间和提高了工作效率。

3.高效的监管和管理

国外对税务中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实现的,一是国家颁布的税务代理法,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颁布的税务代理法;二是财政、税收法典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三是税务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颁布的相关制度。

在颁布实施税务代理法的国家,比如德国、日本、韩国,主要是由税务代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规范,包括税务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管理和监督;而行业组织颁布的相关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法典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对税务中介机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补充。

在没有颁布实施税务代理法的国家中,有些国家,比如美国,主要是在财政、税收法典及条例中制定相关的规定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规范,包括对税务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管理和监督;而行业组织颁布的相关制度则是对税务中介机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补充。

另一些国家,比如英国,则是以行业组织颁布的相关制度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规范,包括制度建设、管理和监督;而财政、税收法典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则是对税务中介机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补充。

4.保持税务中介的独立性。

税务中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他的中介独立性,从发达国家的税务中介实践情况来看,税务中介机构都秉承着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既不隶属于税务部门,也不从属于其他团体和纳税人。

美国的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公司,澳大利亚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国的税务事务所等都有较强的独立性。

再如德国《税务顾问法》关于税务顾问及税务代理士经营自由职业的事实表明,税务顾问及税务代理士有独立从事业务行为的意愿,不得被强制从事与法律或职业义务相悖的行为。

强调税务中介的独立性有利于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保证征纳双方的合法权利,同时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P者从当前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现状入手,综合分析了当前广东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结合当前发展的实际,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和发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从问题到对策的研究视角,拓宽了对税务中介机构问题的分析视角,丰富完善了我国在税务中介机构发展进程中的研究。

有助于我国税收中介机构的改革、税收职能部门的优化提升,最终达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良性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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