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坎小学教师聘用制]南坎之多

南坎小学教师聘用制。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师资队伍的优化组合,规范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合理设岗。聘用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主管部门下达编制、机构和队伍结构,按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教学辅助、后勤服务设置岗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对于因学校撤并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目前已经超编的学校实行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压缩超编人员

2. 科学定量。聘用单位要根据编制总数和实际工作总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的工作量。在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时,注意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

3. 按岗定薪。推行按岗定薪的激励机制,即按照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鼓励学校内部搞活收入分配办法,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4. 竞争择优聘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根据公布的岗位,在教职工申报的基础上,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岗位需要和教职工考核情况,择优聘用教职工

5. 公开平等。聘用方案和程序必须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三、教职工聘用

1. 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包括在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事业人事代理的人员聘用工作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聘期一般实行一年一聘。

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聘任或任用。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产生或任用。

2. 教职工聘用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学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工作,原则上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3. 参与全员聘用教职工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2) 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但属紧缺学科或新考录的教师可适当放宽。

(3) 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4)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4. 教职工聘用的基本程序:

(1) 成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聘用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2) 制定教职工全员聘用方案。

(3) 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相关事项。

(4) 教职工根据公布的工作岗位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应聘。

(5) 聘用单位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6) 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7)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8)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5. 聘用单位岗位聘用过程中,一般按照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顺序进行聘用

6. 聘用单位中层干部,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核定的职数,在充分征求学校党组织、工会、教师代表意见后,确定学校中层干部聘用人选,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或中心学校审核后予以公布。也可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按程序择优聘用

7. 岗位有空缺的聘用单位,经区教育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法从本系统、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系统、本单位应聘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另行执行。

8. 教职工聘用情况分为正式聘用、缓聘和待聘三种。缓聘和待聘人员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支教或交流任教的教师由受援学校直接聘用;当年考录的教职工,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直接聘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

1.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文本采用人事部门统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体见附件1)。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业务档案。

3. 聘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 岗位工作条件;。

(4) 岗位纪律;。

(5) 工资待遇;。

(6)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4. 聘用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接聘用,也可由其授权实行逐级聘用

5.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历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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