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转载作品请给原作者署名]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据2月15日《江西日报》,2009年12月17日,庐山综合垦殖场退休职工秦永言,在庐山花径公园用自己的摄像机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佛光摄录。

当天下午,秦永言将他剪辑的4分47秒录像视频,交给庐山电视台编辑部负责人蔡某。

在蔡某拟写佛光文字稿件时,电视台几名工作人员在编辑室内,将秦永言的录像带拷贝到电视台电脑中。

事后,庐山、九江和江西电视台相继播出了12月17日庐山惊现佛光的消息,画面署了蔡某和秦永言的名字。

秦永言称,半年后的2010年6月4日晚,他在家观看庐山电视台节目时,得知庐山电视台选送的新闻作品分别获得江西省、九江市六项新闻大奖的消息,却发现随后播放的荣获“江西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第十七届江西新闻奖广播电视类”二等奖、“九江市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的录像视频《庐山出现神奇佛光》中,署名中却没有“秦永言”。

因此,秦永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庐山电视台立即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向秦永言赔礼道歉,赔偿劳动创作代价损失和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整。

2月13日上午,这起因庐山佛光录像视频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像这类媒体因为著作权侵权而引发的纠纷并不仅仅发生在我国。

据2006年1月6日《法制晚报》,2005年12月27日,东方英雄(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策划唐朝在全球品牌网他的专栏中撰写了文章《〈无极〉营销十大误区》。

华尔街电讯于2005年12月30日在《斯坦福周刊》的网站上未经他的许可转载了这篇文章,未给其署名和支付报酬。

唐朝将其推上被告席,要求华尔街电讯给他署名,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用。

时下,很多媒体不断推出文摘类、读报类及时评类栏目,随着这些栏目的逐渐增多,大多数媒体编辑在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地有过转载(转播)文章的经历。

而此时,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不得不说──编辑在转载(转播)文章时不给原作者署名的现象并不罕见。

有一家教辅类报纸的文摘版,每期刊有三四十篇文章,但无一篇为作者署名,仅注明文章摘自何处;有几家电视媒体的读报栏目,主持人每天都从不同的报刊上选择信息进行播报,但主持人只是向观众说出这条信息来自什么报刊,却从不把作者的名字念出来;至于网络媒体转载文章时不为原作者署名的现象,更是数不胜数。

如此一来,媒体上的“无名稿”多了,作者和读者的抱怨多了,媒体的公信力下降了。

署名权是一项专属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文章是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编辑在转载(转播)文章时保留原作者姓名,既是对原作者的尊重,又是法律上的要求。

敬请相关人员在转载(转播)文章时郑重地把原作者的姓名署上,这是对原作者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编辑职业道德的遵守。

○。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