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人民法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湟 县 人 民 法 院 发 稿    关印发《县人民法院不作、慢作、乱作责任追究制》通知   签  发   核   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打 校对 法[07]                  年     月    日封发   院各部门 根据习近平总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央、省、市以及县纪委相关件要加强工作纪律变工作作风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县人民法院不作、慢作、乱作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望各庭室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07年3月6日                                                                 送市法院纪检监察室县纪委、县委政法委院院长、副院长、各庭(局)、处、 室、队。

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07年3月6日印        县人民法院 不作、慢作、乱作责任追究制 (07年月3日党组会议研究通)   根据习近平总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要以及省、市、县各级党委坚持以问题导向、教育惩处并重、标兼治原则了从严从实处干部职工存“不作、慢作、乱作”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危机识和责任识着力增强践行“三严三实”思想觉和行动觉进步推动形成“主动作、 廉而又勤干实处、走前列”良局面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制。

条、提高全院干警办事效能切实作风建设存不作、慢作、乱作问题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制。

二条、制所称不作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所称慢作是指法院工作人员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规定工作期限完成其工作职责行;所称乱作是指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具有乱用或滥用职权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

三条、全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视不作应当追究责任

()、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庭室、院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院党组组织开展整治才能推动工作; (二)、对上级法院、县委、院党组做出议、定、安排部署工作不执行、不落实或执行、落实不力致使政令不畅; (三)、院各庭室围出现问题应当发现问题苗头及处置而不处置引起矛盾扩院处理而不处理致使上级法院纪检部门或县委纪检部门处理; (四)、属庭室业围业工作不提供准确业指导并贻误工作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五)、各庭室部疏管理、监督不力出现重问题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院党组讨论认应当追究其他不作情形

四条、全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工作拖延、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有下列情形视慢作应当追究责任

()、职责围应当办理相关事项承办人规定工作日仍办理; (二)、不向当事人出具次性告知单或告知不明确致使当事人回跑或规定限答复或办结; (三)、重案件、社会稳定等重难工作回避矛盾不及处置造成损失或遭受投诉和被县以上领导机关批评证属实或被媒体曝光; (四)、重案件公告、审理、判等环节拖延怠慢影响进程或进; (五)、对院党组已讨论定并下发执行事宜规定落实; (六)、院党组讨论认应当追责其他慢作情形

五条、全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工作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视乱作应当追究责任

()、违反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主观盲目策造成重济损失或面影响; (二)、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擅设立收费项目收费对已停止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白条收费; (三)、无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罚款、没收或白条收取罚款; (四)、利用职权向当事人或其它济组织要或变相要赞助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六)、审理案件程故刁难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损害; (七)、院党组讨论认应当追责其他乱作情形

六条、责任追究办法 ()、各庭室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责任庭室责人对庭室出现“不作、慢作、乱作”行主要责任分管副院长对己分管庭室出现“不作、慢作、乱作”行次要责任党组只责对分管副院长和各庭室主要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庭室年出现“不作、慢作、乱作”行次给予庭室 主要责人及当事干警党组口头警告次;出现“不作、慢作、乱作”行次给予庭室主要责人及当事干警诫勉谈话次;出现“不作、慢作、乱作”行3次及以上给予分管副院长、庭室主要责人及当事干警全院会名批评并上报上级法院、县纪检部门年终考核定不称职。

(三)、要追究纪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条、院党组讨论认院庭室有规定三、四、五条规定情形责成院纪检部门牵头进行调核实依据调结由院党组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定。

对作出问责定应当面告知被问责人。

八条、制实施由院纪检监察室承办。

九条、制对象是全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

十条、制由院党组责释。

十条、制下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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