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各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都会采用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移植。

我国的法制建设(当然包括司法改革)过程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

“这不仅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法治中的先进性,更主要还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有其普遍性的规则和原则。

在工具理性意义上,各国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彼此借鉴的可能性较大。

”①这种办法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得到了“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肯定。

此种作为各国法治进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被实践证明是完全可能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治进程及司法改革的成败并不是由制度的引进和建立所能决定的,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并健康生长。

这是因为制度容易抄袭,而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却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土壤,移植和建立的制度不会长久,更不会开出鲜艳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而有了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基础,则会更容易地选择到与此相匹配的先进的制度,并能体会到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

因此可以说,不讲现代司法理念而高谈法治和司法改革的,就如同成语“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所表述的意思一样。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起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成长壮大起来呢?法院的现行工作如何为之起到促进作用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理念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

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

②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

首先,每一种司法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

其次,每一位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司法活动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

再次,司法理念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司法改革的成败。

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司法之内,成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可以说,有什么样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司法制度

而有什么样司法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司法理念

同时,司法实际运作是否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要求,也取决于司法人员是否具有制度所要求的司法理念

司法能否实现现代化,不仅取决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是否具有现代化,而且还取决于司法主体是否具备了理念现代化

由此可以认定,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必须相匹配才是和谐的。

司法理念让人不可忽视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它构成了社会与人对法律的全部感情,社会接受什么样司法理念,就相应地形成什么样法律的主流意识,进而基本上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

因此,司法理念法律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实在是不可以轻描淡写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和生长之影响因素分析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到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并同步发展的辩证关系,实际上两者是同一的,法制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司法理念必然也走向了现代化司法制度要实现现代化司法理念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没有现代司法理念指导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

现代司法理念有如此之重要作用,促使我们必须对其建立和生长的影响因素作一个积极的探索。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素  现代司法理念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特定环境中存在的,因此,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因素孤军独行,它是在与社会各种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实现现代化的。

影响和制约司法理念现代化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因素  物质决定意识。

司法理念现代化过程就是司法运作的理念和价值观趋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又是司法制度趋向理念化、现代化的过程。

司法制度现代化,实际上亦即司法制度的内涵中现代化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则是一个国家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内容和范围必然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即生产力发展水平。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

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外显为相应的物质财富,这就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这一发展成果对特定的上层建筑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司法理念自然涵盖其中。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传统性和落后性的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及初步发展的阶段,这就决定了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离系统化、科学化和完善化仍有相当大的距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司法理念现代化因素还比较少,还有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

2、政治制度因素  一个国家和社会在受到专制的统治之下,思想束缚于传统的观念之中,则国家和社会的许多活动受到禁锢,人们的思想尤其不自由,行动上不能自主选择,思想和行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国家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现代司法理念更是无从谈起。

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司法理念生成的前提。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西方的历史经验证明,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现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物,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遭遇挫折的历史教训证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式的理念,而不可能生成现代意义的司法理念

要实现“法制国家”的目标,实现由传统司法观念向现代司法理念的转变,必须要由民主政治制度作为基础。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制度影响颇深,虽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传统的影响,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理论或制度的构思上,在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如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问题,已是多年来司法改革中常常涉及到的问题,但它们要得到解决却是困难重重,面对这些实际问题的无奈已成为众多理论界和司法界人士的共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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