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实施办法_银行柜员绩效考核与分配实施办法

银行柜员绩效考核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区支行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有效性,完善绩效分配机制,优化营销绩效分配模式,加大业绩与收入的挂钩力度,发挥绩效工资的有效激励作用,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公开、公平、公正、稳定和谐等分配原则,结合本网点业务发展特点,特制定柜员绩效考核分配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绩效工资是与岗位责任、特点相匹配,充分考虑员工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的差异性,采取多元化的考核分配方式,实现对员工固定酬金以外的有效激励。本办法所指的绩效工资特指员工月度绩效工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注重岗位价值原则。依照岗位对企业价值贡献的大小确定月度绩效工资基数,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2、以绩效考核为原则。加大发展中业绩突出员工的激励力度,激发员工奋勇超前的职业热情。

3、以稳定和谐为原则。关注一线员工绩效工资分配,建立差异化、多维度的绩效激励机制,提高绩效分配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4、坚持制度化原则。本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进行日常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适用于区支行统管及客户经理以外的全部在岗员工

第五条  支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支行长、营业主管、员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柜员绩效考核分配 第六条  柜员绩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为调动综合柜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银行盈利能力,实现综合柜员绩效工资与相应专业指标、支行的业务收入指标进行挂钩考核

2、为实施规范化服务,提升银行对外服务水平,实现柜员绩效工资与工作质量、规范服务等进行挂钩考核

第七条  柜员月度绩效工资 柜员月度绩效工资基数确定。具体如下:网点个人柜员和公司柜员月度绩效工资基数分别根据每月个人存款余额和公司存款余额(时点)的规模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网点个人存款 余额规模(时点) 网点公司存款 余额规模(时点) 月度绩效工资 与岗位工资的比例 余额≥4.5亿 余额≥8.5亿 100% 1亿≤余额<4.5亿 1亿≤余额<8.5亿 90% 余额<1亿 余额<1亿 80% 1、柜员月度绩效工资基数的40%与柜员工作量挂钩考核,公式为: 个金柜员个人绩效工资(40%部分)=考核所得总额/网点柜员操作总笔数*柜员个人操作笔数。

个人业务柜员具体办法为: 存取金额笔数占分配额的55%; 开卡业务占分配额的15%; 国际汇款业务占分配额的30%。

对公业务柜员具体办法为:公司柜员个人绩效工资(40%部分)=网点公司存款余额规模(时点) 2、柜员月度绩效工资基数的20%与支行的业务收入挂钩考核。完成确保指标的,全额得奖;超额完成确保指标的,每超确保指标1%,按挂钩金额的2%进行上浮;未完成确保指标的,每低于确保指标1%,按挂钩金额的2%进行下浮,但不低于挂钩金额的50 %。

3、柜员月度绩效工资基数的20%与工作质量挂钩考核。凡未发生任何违反邮政金融业务规范操作行为,全额得奖;依据《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加减1分(24分制),按挂钩金额的10%进行上浮或下浮。

4、柜员月度绩效工资基数的20%与规范服务挂钩考核。凡按照《分行营业网点柜员服务规范》进行规范化服务,全额得奖;依据《支行营业网点柜员规范服务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加减1分(100分制),按挂钩金额的2%进行上浮或下浮。

第三章  营销类人员绩效考核分配 第八条  支行营销类岗位包括信贷员、理财经理、客户经理。

第九条  营销类人员绩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责任、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营销类人员承担了较大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绩效考核坚持以岗定责、以绩定酬,实现绩效收入与营销的规模、质量、合规性相匹配。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绩效考核机制本着考核指标公正、考核过程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营销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3、鼓励发展新增业务收入原则。

第十条 信贷员月度绩效工资按照网点支行公司、票据、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发放。

第十一条  理财经理月度绩效工资按照区支行理财类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发放。(考虑本网点存在理财经理兼职大堂经理情况,如当月绩效考核低于是3500元,按3500元发放)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的月度绩效工资 1、客户经理发展信贷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2、客户经理发展理财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3、客户经理发展公司业务的,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4、团队营销的,提成不得超过标准。

第十三条  营销类人员月度绩效工资按其到营销类岗位一年内不足800元的,按以下办法考核发放。

凡6个月内营销提成不足800元的、7—9个月内营销提成不足600元的、10—12个月内营销提成不足300元的,按下表标准对其考核发放。

考核内容 发放标准 《工作日志》 (不足金额的60%) 建立《工作日志》并有记录(10%) 采集、记录客户信息及维护情况(10%) 设定工作目标、记录进展情况(10%) 针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能总结经验和教训(15%) 记录各类营销活动并为支行开拓业务、发展用户提供依据的(15%) 会议、培训出席情况(不足金额的20%) 全勤(20%) 出勤率80%以上,且事先请假(10%) 未出席,且未事前请假 (0%) 客户满意度 (不足金额的20%) 无投诉(20%) 发生无责投诉 (10% ) 认定为营销类人员责任(0%) 第十四条  营销类人员按照《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加减1分(24分制),按挂钩金额的2%进行上浮或下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营销类人员全面发展或鼓励非营销类人员参与营销,跨业务发展及非营销类人员发展业务的,均可按照第三章相关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营销类以外员工请事假、病假的,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每请假一天扣除月度绩效工资的10%。

第十九条  女员工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的,停发月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营销类以外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其他假期的(带薪年休假除外),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每请假一天扣除月度绩效工资的5%。

第二十一条  新进合同工试用期内,执行分行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中新招聘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实行临时薪酬,不另行发放月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停发月度绩效工资。其中:留用察看处分停发12个月、记大过处分停发9个月、记过处分停发6个月、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进行岗位调动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营销类人员休年休假的,当月新增绩效工资按照实绩所得/(20.83—当月年休假天数)*20.83核发;当月存量绩效工资按照实绩所得核发。非营销类人员休年休假的,视作正常出勤根据相关条款核发月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绩效考核分配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核发标准: 1、      网点柜员按3000元/人额度核发; 2、      网点综合柜员按3400元/人额度核发; 3、      网点业务主管按4600元/人额度核发;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对测算绩效工资所需数据的正确性负责,如有虚假将对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支行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支行全体员工审议通过。

**支行                                         2013—04—2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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