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构架中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摘 要】 受背后深刻的社??原因、历史原因等因素影响,股权代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广泛存在的法律现象。

我国在2011年以前对这一现象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为解决股权代持相关纠纷提供了条文依据。

但在实践中隐名股东的利益受损的情形仍屡见不鲜。

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对《公司法》第24条隐名股东的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剖析,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案。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 股权代持 隐名股东 权益保护 身份转换   引 言   我国虽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初步确认了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严谨、操作性弱的问题;本文以《公司法》第24条为例进行分析   一、《公司法》24条对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作出了规定,一定程度上对隐名股东起到了保驾护航之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下面对《公司法》第24条的积极作用与不足之处分析。

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同时规定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从法律上保护了隐名股东的利益。

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主要有以下三点   1、 没有明确投资权益的范围   如果投资权益指的仅是经济收益,那隐名股东显然不能享受管理公司以及显名股东根据公示主义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如果投资权益还包括实质的管理权,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适用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则,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并且受隐名股东的指示,不能恣意妄为。

法律应对此具体明确,不能笼统概述,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纠纷。

2、 法条表述“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与《公司法》条文规定相矛盾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与本条所表述的半数以上表达不一致;其次,《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详细事宜可以由公司股东在章程中另行规定,而非一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过程实质就是特殊的股权转让,但法律规定了比股权转让更为严苛的转换程序,使得隐名股东成为正式股东的门槛不一。

因此法律应该寻求矛盾的平衡点,努力放宽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

3、该条所涉及的主体仅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而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有效性条件理应比有限公司更宽松,只需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宣告有效;此外,上市公司规模大,影响范围广,还需受到除《公司法》外的《证券法》以及各项规章的制约,我国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必需清晰明朗,股权代持现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条文应进一步明确本法条的主体范围以缩小法官在审判时的裁量空间,统一裁判标准。

二、对《公司法》第24条的完善建议   由于第24条存在的局限性,建议条文完善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机关登记等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当事人签署的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处理;若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应当参照《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规则处理。

而针对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建议根据不同情况设计不同法律规则。

股权代持已知情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代持不知情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结束语   “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标准之一”。

股权代持现象顺应着经济的发展、繁荣而产生,隐名股东的利益是值得保护的。

对于这一问题,现如今在立法上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由于股权代持不符合商事的外观主义,具有一定隐蔽性,不是法律所鼓励的现象,因此立法者仅仅是摸索着开启了股权代持相关立法的小闸门,并未等到全盘放开的时机,需要社会继续的发展适应,这种对待立法谨慎小心的态度毋庸置疑的是正确的。

但也正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全面,实际生活中的股权代持又种类繁多,既然缺乏统一的规则标准约束,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必定不在少数,仅仅依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条司法解释实属冰山一角,需要法官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挥自由裁量,这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也不利于得到争议双方的认可。

因此,对于股权代持问题,应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两方面齐头并进,同时加以完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完善股权代持相关立法制度不可操之过急;不能一味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而置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利益于不顾,应在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与发挥市场经济活跃性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以谨小慎微的态度,积极向上的热情,一步一步将立法者观念渗入人心   【参考文献】   [1] 储存环. 不做股权代持“白手套”[J]. 董事会,2015,(11):96—97.   [2] 马元月. 股权代持的台前幕后[N]. 北京商报,2015—08—21(006).   [3] 曾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隐名出资人之风险及防范[J]. 法制与社会,2015,(16):88—90.   [4] 王荣,吴碧虹.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J]. 净月学刊,2014,(01):78—82.   [5] 王军.中国公司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78~388.   [6] Roderick Munday,Agency: Law and Principle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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