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善意取得浅析

摘 要我国票据法上承认了票据权利取得制这味着从法律上说善受让人票据债链条关系合法地位已得到确立不论维系票据交易安全还是正常流通说都具有重要义。

关键词善取得;善取得权利要件;善取得法律效力、现实案例和提出问题()案例介绍原告杰廷公司与天音公司存业关系天音公司05年8月日背张银行承兑汇票杰廷公司杰廷公司业员李海从天音公司处收取该汇票交给杰廷公司并背人处加盖了财及法定代表人印。

05年8月、3日李海以该汇票有问题由没有交回公司

李海05年0月旬离职并称涉案汇票办公室遗失。

杰廷公司05年月向原审法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由被告钰丰公司法律规定期限申报了权利原审法院06年月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作出裁判。

钰丰公司持有该票据显示汇票出票人深圳康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天音公司承兑行国银行付款行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汇票多背人进行让终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进行委托收款因杰廷公司申请公示催告06年月日付款行拒绝付款各背人逐手退票至被告钰丰公司

被告钰丰公司称05年8月8日向李海支付了58元从李海处取得涉案汇票

钰丰公司提交了其从李海处取得《委托收款证明》、《终止业合作赔偿协议承诺》、《业合作合》并称取得涉案汇票李海向其出示《委托收款证明》。

原告杰廷公司称上述材系李海盗用公伪造杰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制作明确表示对公真实性不予申请鉴定但申请对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

(二)提出问题从案明事实看钰丰公司系从案外人李海处取得涉案汇票故案争议焦钰丰公司能否合法有效取得涉案汇票

钰丰公司能否合法有效取得涉案汇票其是否善三人若其善三人并合善取得要件那么钰丰公司就能依法取得涉案汇票权利

二、票据权利取得要件上述案例钰丰公司要想构成票据法善取得必须具备善取得全部要件。

()取得票据必须用票据法所规定让方法我国适用善取得制让汇票票和记名式支票方式必须是完全背。

但是对不记名支票善取得说背方式和单纯交付方式可采用。

票据规定受让人通继承公司合并或普通债权让等方式获得票据则不能发生善取得效力。

案原告杰廷公司持有合法有效涉案汇票已进行了背让签但进行被背人填写属空白背让。

从我国票据规定汇票必须以完全背方式让。

但是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9条对作出了不规定背人没有记被背人名称情况下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只要该票据背己名称即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钰丰公司合法取得已让签空白背只要将己名称记上就可以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二)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对这要件理说我們通常有以下两方面方面票据权利取得必要前提是原票据权利失票

我们通常所说“失票”即票据双方当事人流并不存票据基础关系是种非正常移。

关何种情形属我们处说“失票”我们可以从我国《票据法》规定分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十二条规定因受欺诈、胁迫、盗窃而致票据移情形就是我们所说“失票”。

但是该法条并不完备对拾得票据情况没有规定

票据外丢失而被他人拾得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种重要“失票”情形。

总我们处所讲失票是种相对失票票据是被他人占有而非灭失。

票据原持有人上述几种情况下失票不法持有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但是我们了确保票据流通性维系票据交易安全给三人设定了善取得权利

另方面我们这里讲“无权利人”不涉及接前手对票据享有权利问题仅限直接前手。

只要该受让人直接前手拥有对票据处分权受让人就享有该票据权利受让人是否知道其接前手无权处分情况没有任何关系。

该案汇票背记信息是杰廷公司李海作该公司前员工已丧失了对该汇票合法处分权。

虽然李海出示《委托收款证明》、《终止业合作赔偿协议承诺》、《业合作合》等材主张己拥有该汇票合法权利杰廷公司提出异议但是这和钰丰公司取得票据行并无关系。

汇票上背是杰廷公司而非李海 则李海是该汇票无权处分人。

(三)受让人受让不能有恶或重失让票据受让人明知让与人是无权利人但受让人仍受让该票据即谓“恶” ;我们般将受让人没有尽到义情况称“重失”。

通常只有以受让票据准我们才能确认持票人存严重恶失。

受让人受让是善即使其受让发现让人是无权让受让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受让人即我们所讲善受让人

总说只要票据让没有恶或者重失就能满足善取得所说“善”。

关善判断我们主要从下面几角分析。

首先就而言不能以事发生标准必须根据受让票据情况判断。

其次这里善必须以法律根据结合交易般惯例以及双方当事人情况确定。

再次是善推定原则般而言人们认受让人可以不用证明己善情况下直接推定善要主张恶债人或请返还票据人举证责任证明受让人具有恶或者重失。

该案李海出让汇票曾向钰丰公司出示《委托收款证明》钰丰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海对该汇票有处分权。

钰丰公司主观方面并无恶并且尽到了己义不存重失。

该种有证据显示钰丰公司系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或明知存上述情形而恶取得票据钰丰公司合法取得涉案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

(四)已付出合理(相当) 对价合法规定双方须交易付出相对应代价。

如给付对价事实上无法成立或者缺少对价则双方无法成正当持票人

这也是我们所说票据法对价要件该要件般规定英美票据法。

例如《英国票据法》7条规定“凡票据法对价已以前任何候给付对承兑人和付对价以前已成票据当事人人而言该票据持票人就被认是对价持票人对价不足或对价不相当并不影响人票据权利

”《美国统商法》 3 303 条也有相关规定

由该要件多规定英美法国票据法所以陆法国票据法般难寻其迹但我国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除外。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取得票据须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相对应代价。

台湾地区票据法亦有规定

相反我国票据法也规定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情况如税收、继承、赠与等不受给付对价限制。

但是该票据权利不得优其前手权利

换句话说 即使取得人从无从分权人手取得票据是善但是只要没有付出合理或相当对价就也不得适用善取得规定

该案钰丰公司向李海支付了58元从李海处取得涉案汇票

这种支付行就是我们处所说合理对价。

按照我国票据法上规定钰丰公司取得形式上完整票据取得完全合善取得构成要件 当然可以主张善取得 并依票据义行使权利

三、善取得制法律效力()善取得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并不继受票据让与人权利瑕疵。

但是这种票据原始取得效力 并非全部遮断票据债人抗辩权 票据债人可以基法律规定其他抗辩事由对抗善取得者。

也有人觉得旦将善取得当做原始取得就说明除出票人外善受让人前每票据前手都不要对善受让人及其票据受让人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是却有违票据规定取得制初衷使善受让人及其受让人无法得到有力保护。

我觉得种善取得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观更加合理。

票据无因性要票据持有人让票据无证明取得票据原因只要持有票据即可。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人不能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我们通常所讲对持票人权利人格当然推定即指该规则。

票据无因性不仅有利票据流通也是善取得这制设定主要目。

(二)原权利票据权利丧失。

取得制设立主要目是是了保证票据流通、交易安全性但是这样设定虽然可以保护善受让人但却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利益基础。

了弥补真实权利人损失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对失票人救济制。

德国、瑞士、日等国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制;英国票据法和美国统商法则用失票诉讼制对失票人进行救济;我国票据法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当通知挂失止付3日也可以票据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由可知我国若想进行失票救济有三种途径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不知票据下落情况下可以用挂失支付和公示催告程序。

由使用挂失止付程序必须进行公示催告否则挂失支付就失效所以公示催告是这两种救济途径重重。

(三)只要善取得人依法取得票据票据上设定切从属权利都消失。

由我们处所讲票据权利取得不是基原票据权利人思表示进行受让而是从无权处分人手受让。

票据权利取得性質上看属原始取得

这就味着原质权人无法享有票据质权更不能以质权对抗善持票人因原票据上设定质权等从属权利已善取得三人取得票据起即归消灭。

四、结语我国民法也有善取得制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该制对赃物、所有人不明隐藏物、埋藏物、飘流物、遗失物或者失散饲养动物不适用。

但是票据取得制并无类规定

如《日瓦统汇票票法》十六条二款规定汇票如丧失所有无论该票持有人以何法取得……民法上善取得制和票据法上善取得制差异由可见。

根据这样规定即使持有人取得票据是被盗卖或遗失只要背形式连续持票人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票据法上善取得制不受从原权利人处脱离占有原因影响。

由也可以看出票据规定比民法更进步了。

参考献[]金红浅论票据权利取得【】营管理者0(0)[]吕明票据权利取得适用【】法学研究998(05)[3]阮昊英美票据法抗辩制及其借鉴【】赤峰学院学报(汉哲学社会科学版)0(09)作者简介苏苗(985)女汉族 籍贯西安市现就西北政法学民商法学院07级民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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