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2004依法行政

2004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河流中观察“依法行政”流向的人们,难免会联想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作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法律归类;会联想到“压制型法”的下法制思路变向问题。

压制型法”,作为一种主观追求权力稳定法律形态,客观上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稳定”,而更高层次的“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可能不断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没有经历高级法台阶,人们往往对压制型法不知不觉,进而在此法律文化浸淫中,延续压制型法思路,依压制型法行政――或者,就是“以维护稳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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