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医疗损害赔偿的首要因素|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编者按― 医疗损害赔偿医疗纠纷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方面,医疗损害侵害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这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相当广泛,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又有其特殊性,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受人员、设备、技术、客观环境条件、患者本身疾病和身体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时,必然要考虑多种因素,不能像解决其他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赔偿那样简单应用单一的标准计算,而是要综合分析确定赔偿数额,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本刊将分上下两篇介绍医疗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①医疗事故等级;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确定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四个基本原则:①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②赔偿数额责任程度相适应;③赔偿数额考虑原有疾病的参与作用;④非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这种分级标准直接反映了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伤害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即: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等和乙等;二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医疗事故未进行分等。

同时规定,一级甲等对应死亡结果,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第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情形,但不构成伤残

以上分级和分等,决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旦做出,就确定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并且确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参与程度,解决了医患双方争执的是否存在“责任”问题、“责任”程度问题、残疾等级问题。

医患双方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的残疾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并可以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程度来制定赔偿比例。

本刊下期将继续探讨除医疗事故等级外,医疗损害赔偿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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