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信息安全,并且易于导致下游犯罪,对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提供思路。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分析;防控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当前,各地法院认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等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各有不同。

“主要是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其中,一部分是从商家、短信群发平台等处获得,一部分是从互联网、聊天群购得,一部分是通过交换,或者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还有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还有很多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获取,比如一些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可以获得新生儿父母信息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它呈现出双面性。

虽然为人们带来便利,但也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害范围。

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数量的高发性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益的诱惑,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仅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2100余名,破获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300 余起,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近 40亿条。

(二)犯罪实施的便利性   依靠网络提高的高效途径,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比之前也更加方便。

举例来讲,被告人张某,利用木马程序盗窃他人信息,通过腾讯账号在互联网上贩卖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了新的途径,也减少了此类犯罪的成本,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

(三)犯罪主体的多元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主体并不单一,主体既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还可以是团伙。

最近几年,一些地区存在某些非法团伙,专门收集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进行联络,在互联网上进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远大于个体犯罪

三、防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足   (一)缺乏完备的行政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需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尽管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然而,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来讲,我们国家并没有颁行统一的法律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

(二)网络防控措施不够理想   由于个人信息可以复制并且无形,受害方往往对个人信息被侵害而不知情。

早在 2003 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开展了个人信息立法研究活动。

不过,这并不等同于全面和系统的研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问题。

而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行为的普遍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显然缺乏充分的重视和足够的前瞻,造成了现行规定对网络上日益加剧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危害行为难以予以刑事制裁的窘境。

”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防控   (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步伐   根据各国的历史发展过程,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

“另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信息主体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管收集来的信息、对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如何处罚,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来明确。

”此外,由于被害人不注意保密,在一些场合泄露了个人信息

即使行为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并不违法,但是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得的,也应对采集信息者作出约束。

(二)提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本   对采集信息者作出规定,不得过分采集他人信息或以利益条件诱使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追究以这种方式获得信息后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审判机关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出卖信息处罚。

由于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若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个人信息来谋取个人利益,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应加大对其处罚力度。

(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防范意识   切实提高公民自我防范意识。

通过宣传电信诈骗实际案例,向群众讲解个人信息泄露的各种途径、利用个人信息的电信诈骗犯罪手法,带领人民群众提升防范意识。

例如,做到谨慎保管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慎重对待身份证复印材料。

公民个人应学会拒绝技巧,更好保护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7.   [2]李玉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与思考.法律适用.2016.(9):11.   [3]董纯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防控研究.犯罪研究.2014(1):10.   注释:   ①李玉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与思考.法律适用.2016.(9):11.   ②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A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7.   ③董纯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防控研究.犯罪研究.2014(1):10.   作者简介   赵泽至(1993),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学硕士,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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