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摘 要:财政立宪是现代国家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财政立宪离不开宪法文本宪法文本立足于宪法规范

宪法概念就是宪法规范

财政概念群作为宪法文本中的规范群之一,不仅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且具有整合性的优势。

它包括规范整合、价值整合、秩序整合与社会整合等四个方面,其中社会整合是基础和核心。

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整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社会的解读,二是对现实社会的指导。

关键词:宪法文本财政概念群;整合      在法学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规范性是法律概念的重要特征,或者说,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规范

但是,任何法律概念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

“通常只有了解法律规范规范群(Normengruppe)法典、部分领域(Teilgebiet、劳动法、社会法、税法)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

”(魏德士,2003)329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这样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律概念群。

概念群的角度探讨财政问题与中国宪法问题的内在联系及其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一、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目前学术界有关财政的定义大体一致,一般认为,财政系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这种经济团体,为维持其存立、达成其目的,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的财货之各种活动的总称。

广义上,财政被用以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二者,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是就前者加以规定(阿部照哉 等 2006)。

或者说,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

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

其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刘隆亨,2004)。

   各国宪法文本上对“财政”的规定并不是范围一致,用语一致,有的国家的宪法是用专章规定“财政”并直接用“财政”作章标题,如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的印度尼西亚宪法的第八章、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章、1966年新加坡宪法第五篇;有的国家的宪法是在具体条款中规定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内容,采用预算、决算、税收、国库、拨款等用语。

而在独联体12个国家中,将“财政”用专章写进宪法文本的有4个国家,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章:财政与信贷)、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七篇: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体制)、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五篇:国家经济与公共财政)、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国家财政与监督)。

其余8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虽未专章规定“财政”,但大都将“财政”、“预算”、“税收”等概念放到各相关条款中加以具体规定(注:只有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财政”一词。

)(任允正 等,2001)。

2.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法律文本上的概念法律规范宪法文本上的概念就是宪法规范

同理,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宪法规范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宪法规范群,具体地说,就是“财政规范群。

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一般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基础概念财政),二是基本概念(预算、税收),三是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

其中,基础概念财政)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不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在“财政概念群中的基础地位。

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一般比基础概念要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对于基础概念财政)的从属地位和次级地位。

至于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等),在宪法文本上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个出现另一个不出现,即使出现,次数也很少。

这就使得非基本概念宪法文本中,相对于基础概念财政)和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处于更加从属和次级的地位。

据此,笔者认为,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主要应由基础概念和基本概念构成,即一般由财政、预算和税收这三个概念构成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主体。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   3.财政概念群的特征   (1)群体性。

如果说,宪法文本上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那么,宪法文本上的所有概念规范就是一个系统,具有系统性。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若干紧密相关的概念规范,相对于宪法文本上所有概念规范的系统,就只带有群体性的特征,具有群体性。

   (2)相似性。

财政概念群既然称为“群”,那么“群”又有什么特征呢?在《辞源》(下册,第2499页)里,“群”有禽兽聚合;人群,朋辈;种类;合群;犹诸、众等5种涵义。

其中一个涵义就是种类。

而“类”在《辞源》(下册,第3999页)里则有种类;相似; 善;法式,榜样等8种涵义。

而相似就是其中的一个涵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概念群里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概念都具有相似性,如:“财政支出”与“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收入”与“财税收入”等。

   (3)层次性。

财政概念群的若干概念既有群体性、相似性,又具有层次性。

如“财政概念概念群的基础概念,是最高的层次,“预算”和“税收概念则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概念,而“国债、货币、赤字、国库”等就属于非基本概念的第三层次。

财政概念可以涵盖基础概念、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三个层面。

低一层次的概念则不能涵盖高一层次的概念

如“税收”这一基本概念只是“财政”这一基础概念的其中一个方面(财政收入),而不能包括另一个方面(财政支出)。

更不能将“税收概念与“财政概念相提并论。

   (4)互补性。

在“财政概念群中,互补性也是它们的特征之一。

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等。

   (5)整合性。

整合性是“财政概念群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737页)。

而作为财政概念群的整合,就是将具有相似性、层次性、互补性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宪法文本上的规范加以整顿协调,重新组合为“概念群”之后,其价值功能将比整合前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更能反映宪法文本财政问题的整体把握,更有助于人们对宪法文本财政问题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

因为,“在适用某个具体规范时,应当承认该规范在表达上的局限性和非完整性”。

“只有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和谐的解释后,法律适用才是有意义的。

”(魏德士,2003)71   4.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整合   整合,既是财政概念群的特征之一,更是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所在。

因为与群体性、相似性、互补性和层次性相比,整合性更能聚焦、放大和升华概念群在经过整顿、协调与重新组合之后的规范、价值、秩序、效力和功能。

   (1)规范整合

概念群就是规范群。

概念群的整合性,就是规范群的整合性。

因此,概念群的整合首先就是规范整合

“具体规范建立在规范整体”的“统一调整方案的基础之上”(魏德士, 2003) 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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