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不断扩大

今年8月,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EPO)达成协议,成为加入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的最新成员国。

欧洲专利局已经达成PPH项目的其他成员国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色列专利局、日本专利局、韩国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等。

毕业论文网   PPH允许其专利申请已在任一专利审查高速路成员国获得准许或者授权的申请人,可在其他PPH协议签署国的国家专利局专利合作条约(PCT)办公室申请相应的欧洲专利(EP),同时欧洲专利局会利用在其他专利局或PCT办公室可得的工作成果加速推进专利审查工作。

有资格获得PPH项目待遇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欧洲专利申请阶段:该欧洲专利申请不得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这一时点并不是指申请人付清审查费用的时间,而是指欧洲专利局审查员正式受理该申请案,打算开始审查的时点。

因此,许多欧洲专利申请人即使在支付审查费用数月之后,仍然有资格申请PPH项目。

(2)最早有效日期:PPH要求欧洲专利申请和其所依据的外国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有效日期(即申请日/优先权日)。

(3)相应权利要求:该欧洲专利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必须与其在其他国家专利局已获准许或者授权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实质相符”。

如果该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与其他国家所准许权利要求相同或类似,或者该欧洲专利申请比其他国家所准许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窄,欧洲专利局就会认定两者“实质相符”。

在判断是否“实质相符”时,欧洲专利局将充分考虑因自身和其他国家专利局权利要求格式的不同要求而造成的用语差异。

相比之下,如果该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c在另一国家专利局被认定为准许或者授权的权利要求类别不同,则欧洲专利局不会认定两者“实质相符”。

举例来说,如果在另一国家专利局准许权利要求仅为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该专利申请人想同时申请包含产品权利要求欧洲专利,则该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PPH的要求(不论该产品是否为该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成果)。

在程序期内,当其他国家专利局认定出可被准许或者授权的权利要求组时,如果该欧洲专利申请包含了与其他国家专利局所认定的上述权利要求组并非“实质相符”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以确保满足“实质相符”的要求,从而使得其欧洲专利申请符合PPH项目要求

任何与其他国家专利局准许权利要求并非“实质相符”的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均可以通过一项欧洲分案申请轻松获得继续审查处理的机会。

显而易见,PPH项目可以帮助欧洲专利局更加高效快速地处理欧洲专利申请,且能够为申请人削减潜在成本。

此外,该项目的使用能够更多地使同一个申请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享受同类专利保护,从而有助于创造法律确定性和便利申请人的战略性商业决策。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