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

摘要:知识产权权利分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每一种权利都是由主体内容确认构成的;都是分别由权利人、社会和国家三个主体方,以及国家和社会(第一协议),权利人和社会(第二协议),国家和权利人(第三协议)形成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权利结构、;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权利存在社会关系中,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资格。

享有这种资格的主体,在资格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主体的这种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产生的合理的结果,不但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很多情况下,还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权利具有正当性,它与人类内在的发展规律密切相联,与人类的长远利益相一致。

权利和法学中的物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存在于物质世界中,通过眼睛可以看到它;权利存在于精神世界中,通过感知可以;“看”到它。

权利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与人类的理性和抽象思维密不可分。

面对知识产权,大家首先遇到的往往就是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在脑海里形不成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概念,这给认识和研究知识产权都带来了困难。

其次,就是对知识产权包含的权利难以把握,一方面,这些权利诞生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是这些权利而不是别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再增加或者减少?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这对认识知识产权当然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内容的界限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规定?例如,为什么一类权利中可以包含几种具体的权利,而这几种具体的权利又能引申出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科学逻辑性,还是人们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强行规定的?这些问题同样没有答案。

第三,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些权利是否有主次之分?等等。

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也都是面对知识产权时无法回避,应该弄懂的问题。

但是,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系统明确的答案。

毫无疑问,这是造成知识产权难学的一种客观原因。

事实上,“权利”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基本单位,也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基本单位。

知识产权就像一棵结满“权利”果实的大树,随着大树自身的生长,果实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成长过程中,社会本身是大树赖以生长的土壤,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自身需要是孕育果实的花蕾,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像春天里的阳光,是大树和花蕾都不可缺少的营养。

1;权利可以分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两种[1]  权利的起源是什么?如果按照“天赋人权”的观点,人的权利是天生就有的,每个人从他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自然地享有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这种权利不被非法地剥夺。

在现代社会中,虽然这种观点受到了部分的挑战和质疑,但是,综观当今社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大多数法律中,实质上都是把人固有的权利当作自己立法的出发点来加以保护,这也是法律尊重民意的理论根据。

越是民主和发达的国家,这种民众的权利越能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护

这说明“天赋人权”的观点在现实中还是被广泛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实际相吻合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在国家诞生以前,那时的人们同样拥有简单的权利,只是由于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类文明程度较低,权利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受到保护的程度也很低。

这些简单的权利是后来文明社会各种权利发展的基础。

有了国家以后,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权利进行了选择和确认,同时根据自身的需要又创设了一些权利和禁止了一些权利,规范了人们的习惯和社会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国家地域的特征。

也就是说,同样的权利,在这个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另一个国家却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在同一个国家中,在这个朝代不受法律保护权利,在下一个朝代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在同一个朝代中也会出现变化的情况。

这说明,人类社会存在权利与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的法律确认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会存在着一些权利,它们可能会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只是以自己的良知和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和维护着它们,并在很长的时间内,这些权利没有被法律确认

这些权利可以称为道德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中,道德权利知识产权法中确认权利同时并存。

有些权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来完成的。

它们维护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无关,但是,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所以,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应该承认它们。

例如,自古以来,谁写的文章署谁的名,谁画的画落谁款等问题,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文明社会中人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

但是,这里的署名权就是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署名权的起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署名权主要是靠社会道德力量维护的;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后,署名权是靠法律手段保护的。

在当代社会中,仍然还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存在道德保护的范围内,没有被知识产权法所确认这些权利不但存在,而且仍然对社会发挥着作用。

受到法律确认保护权利是很容易理解的。

制订法律的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社会条件的许可,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可以对现实中已经存在权利进行选择和确认;还可以创设一些现实中没有的权利;还可以禁止一些现实中存在权利

上述权利一旦得到法律确认,就成为法律保护权利,我们简称它为法律权利这些权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道德权利相比,法律权利权利范围和内容上都比较明确;,受到保护的程度也高。

但是,这种权利也容易遭到修改和废弃,不如道德权利稳定和长远。

2;权利结构  每一种权利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确认三部分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这样,权利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人类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1)权利主体  权利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不能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否则,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存在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社会关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就是权利主体这些主体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2].或者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主体权利

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知识产权权利中,总的来说,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少。

2)内容  任何权利也都离不开客观存在内容

缺乏内容权利—空洞的权利本身也无法存在

权利内容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和文明的进步,权利主体不再是判断某一具体权利是否重要的主要依据,而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才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根据,因为权利内容内涵着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

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以及不同时代权利之间的演变都主要反映在权利内容上。

从这一方面来说,权利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和差异。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来说,权利内容也是区分不同权利之间的主要依据,而且每一个具体的权利都包含着具体的内容

3)确认  对于权利来说,有了权利主体,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有了权利内容,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所依托的具体的事项,这样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或者说一种权利还没有在社会中诞生。

有了主体内容以后,权利还必须经过确认才能诞生[3].确认权利诞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后的一关。

对于社会关系中的某一具体事项来说,即使这一事项有了自己的主体内容,但是,如果这些主体内容,特别是内容,得不到社会或者法律确认,那么,在这一事项上也形不成权利

权利确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确认,这种确认要求的标准低,范围广,确认经历的时间长;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约定成俗,逐渐地形成社会道德内容的过程。

这种确认往往对权利的界定不太明确,但能反映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

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后,社会就会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维护它,因而,通过这种方式确认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权利的另一种确认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是当代社会确认权利比较直接、快捷、有效、权威和明确的方式,也是文明社会确认权利的主要方式。

通过法律的手段确认权利,可以明确规定权利的取得条件,权利内容,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保护权利法律手段等事项,这些都是社会确认权利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在现代知识产权权利中,大部分权利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属于法律权利

当然,在这些法律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们存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得到社会道德保护

知识产权法诞生时,是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相关权利加以选择、调整和修正后加以确认的;除此之外,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创设一些新的权利,由此共同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形成  知识产权权利起源于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三个主体方,以及三个主体方之间的三个协议,它们形成了一种三角关系。

当其中的两个协议达成时,一种权利就可以诞生。

三个主体方是:权利人、国家、社会

三个协议是:①、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议,第一协议。

②、社会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二协议。

③、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协议,第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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