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重策事项法律咨询制条 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又快发展进步增强重策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策民主化、制化和科学化提高重策事项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制。

二条 根据我局重策要组织专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咨询论证见。

三条 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四条 法律咨询主要职责()对拟实施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咨询;(二)对我局发展重、难和热法律问题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策前咨询;(四)对其他要咨询事项咨询

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通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络、电话、面等形式进行。

六条 重策事项咨询程序()所涉及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络、电话、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见和建议;(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见形成策建议报镇政府。

七条 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容对咨询事项提出见和建议()咨询事项是否合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合安顺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要咨询容。

八条 重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遵守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二)善听取各方面见团结志合作共事;(三)精力和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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