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研究_公民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促进现代诉讼民主化以及使争议得到公正和有效率方面正发挥着越越重要作用。

我国现代诉讼代理制(主要指律师制)萌芽较晚对诉讼代理制立法也远成熟和完善造成实践存诸多要问题所要讨论公民诉讼代理是其重要部分。

进行讨论前笔者先对公民诉讼代理下简单定义所谓公民诉讼代理是指我国司法诉讼程序非法律职业(主要是律师法律工作者)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代理人(辩护人以下省略)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种活动。

公民代理诉讼历史流变公民诉讼代理相对律师诉讼代理而言,共构成了目前我国诉讼代理制。

从它发展历史看公民诉讼代理直处非正式状态没有形成完整法律制但我们仍可以从我国诉讼代理制演变历史发现些普通民众参与诉讼代理痕迹。

孙山先生领导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南京临政府以及随北洋政府陆续颁行了清末变法制定但及施行些法律该些法律制主要参照了德、法等陆法系国立法提倡律师代理诉讼相关制但对普通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则少有明确规定。

实践当刑事案件诉讼代理采取了强制律师辩护而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则较宽松与诉讼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或附属关系等都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成诉讼代理人。

建国前夕党央以指示形式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及切其他法律

950年月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通报》完全废除了旧诉讼代理制包括当律师制。

随95年《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公民辩护可以由被告人近亲属、监护人他辩护至尽管当还没有单行诉讼法对予以规定但公民诉讼代理已统立法所明确。

化革命二十多年我国又分别制定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单行诉讼法其诉讼代理制规定都明规定了人民法院许可公民可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公民诉讼代理容更加明确。

新国成立我国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公民代理诉讼态直较宽松近二十年公民代理诉讼情况更普遍。

很多公民将己进行诉讼以及接受他人委托参与诉讼参与国治理种方式公民代理诉讼成种广民众所接受实践

随着现代法律援助思想兴起以助弱势群体己任社会法律援助团体以公民代理诉讼名义进入诉讼领域情况也较常见。

我国目前阶段存公民诉讼代理原因公民诉讼代理存其定程上适应了司法制和司法实践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首先法律制上许可公民代理诉讼我国社会主义制性质和人民司法精神涵。

社会主义制定了人民群众当作主有权参与国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表现形式;而人民司法贯提法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司法诉讼对民众参与开放性公民代理诉讼是其应有题义。

其次公民代理诉讼能够基满足相对我国变革前简单社会政治、济生活要。

从建国以直到80年代前期计划济制下我国社会生活关系和济、政治关系都相应明确和简单法律关系基停留传统状态所涉诉讼案件领域十分狭窄法律专业化以及法律实践人员专业化都不是急迫问题从当实践公民代理人也是基能够适应当诉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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