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摘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如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更好的实现政府的管理控制与服务职能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下面仅就我个人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现状及相关问题浅谈我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4—01  一、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为止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旨在通过行政审批项目的减项以及相关职权的下放,实现减少管制、激活市场的目的。

我国现有的行政审批改革主要体现在三大类:(1)资源配置类审批

规定凡是有政府所有、垄断或者控制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以及经营资源,基本上都是以审批的形式配置。

(2)投资与市场准入类审批

迄今为止,我国的项目投资仍实行审批管理很多经济活动领域都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审批

(3)一般经济管理审批

仔细分析我国行政审批的门类,不难发现,审批大都是针对限制市场自由的。

然而,市场经济下投资、决策、市场参与的各个方面的经济自由才应当是市场的灵魂,市场也正是通过自由调控下的良性竞争来实现整个经济活动的活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客观经济,没有开放的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那么市场或者任何种类的交易竞争都不存在。

故而,有效地进行行政审批,对于我国而言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也是实现社会全面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1)取消审批

针对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中介组织或行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的事项,以及通过事后管理与监督及其他手段可以解决的事项,废止事前的审批

(2)放松审批

对于应该放松管制的事项,运用各种形式的放松、下放权力、审批为核准,变核准为备案等各种放松审批,给予市场灵活的生存空间。

(3)规范审批

对于确保需要审批事项通过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程序以提高审批效率。

(4)创新审批

对于国家所有或控制的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配置通过移植市场化的配置要努力实现审批方式的创新。

目前,我国在这四方面的改革取得的成效显而易见,许多审批项目也更是享受到了一站式的审批和全过程服务,实现了审批的进一家门办成,盖一个章办好,规定收费办完,按承诺日办结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但是改革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行政审批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冲突问题仍没有根除,管理体制的创新还没有实现。

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市场的开放受限制。

市场开放受到限制,投资经营自由化未实现。

传统体制下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民间资本与其他各民营企业的进入极其不易。

虽然很大程度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一再发文要求各地 政府、各部委应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放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植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变相限制。

但是现实情况是民间资本在很多领域的审批制仍是将民间资本拒之门外。

(二)行政审批制在管理中仍居于主导地位。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部门的对改革的影响大多是浅表而有限的,还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间。

改革政策的执行力度上也是大打折扣,很多基层的审批现状依旧是在原有的体制内的运转,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

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集中纳入其审批制度下的产品服务种类繁多,一些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极容易导致审批工作改革的效率低下。

另外,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形式,以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也体现了非行政审批领域的管理混乱。

(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很多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多种角色,极易权力滥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的滋生。

此外,也未从法律上明确,实施行政审批改革的先头部门以及责任主体,致使改革工作一定程度上缺乏主心骨,改革的相关工作也难以深入有效的进行。

(四)行政权力与审批利益相挂钩。

市场经济体制下,审批权力对应的相关利益的越来越突出。

再加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事实上被默认,很多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审批进行收费成为了普遍现象。

现实利益的驱动、欲望的膨胀下,越来越多的机关更愿意通过审批收费获得利益,很多本该没有没有审批权的部门也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加入审批的行列。

虽然在行政审批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的项目已经取消审批程序,但是新形势下也有越来越多的新的审批项目被纳入到审批的范围。

捆绑审批、搭桥审批以及很多人为肢解审批事项的现象也是愈演愈烈。

(五)法律规制行政审批不完善。

行政审批改革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但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法律在规制行政审批方面的作用并未得到发挥。

首先,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有效地规制行政审批活动。

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与类型没有具体清晰的规定,许可项目范围的不明确给执行部门执行行政行为时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

行政主体在实施管理活动时,几乎所有的管理事项都可以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找到合适的理由。

简单粗略的立法规定,往往使那些不在许可条例明文的范围中的行政许可逃脱了许可法规制

其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立法层面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和界定。

这就导致了大量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行政许可类被从行政许可的范围里剥离出去,直接导致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非常小。

大量的行政审批实际上在实践中也与行政许可法大相径庭。

这一系列问题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的自我革命。

行政审批必须努力实现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要从全方位、多层次来进行改革实践。

参考文献:  [1][奥]路维希.冯.米塞斯.人类的行动[M].上册,余晖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03页.  [2]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明确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权限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4]周汉华.行政许可法:观念创新与实践挑战[J].《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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