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的目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的目的。

我国是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我国现行的环经保护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经保护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 论文联盟建国初期,我国曾制定过一些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说,数量太少、操作性差、重视不够。   在世界环境保护思潮的影响及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促动下,环境保护工作开始受到重视。1978年的现行《宪法》首次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而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更是为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年在对《环境保护法(试行)》做大范围修改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纷纷颁布,使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门法了。 代写论文   进入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在探索解决环境发展问题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的召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与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迅猛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20余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170多项;国家环境标准540多项。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因此,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融入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使环境保护法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有效工具,通过发挥法律的控制作用、干预作用、激励作用,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走向可持续发展。   然而,作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基本法环境保护法》,鉴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适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甚至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障碍,严重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完善的目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主要为:一是解决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失灵现象,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善法律规则保障;二是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提供充分、有效和街接的管理体制;三是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市场取向调整。共同发展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既能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更好和更快地实现,又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论文代写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立法上看,《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一直被视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然而与其它环境资源单行法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没有真正体现环境基本法和其它单行法的母子和上下位关系,这与基本法的地位显然不符。   2、从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来看,《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而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立法目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   3、从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保护法》体现的基本原则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不适应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亟待创新和补充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重要原则。   4、从基本制度方面来看,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已显现出其弊端。如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不足以敦促企业依法谨慎排污、积极治污;又如限期治理制度方面,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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