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规定电商泄露信息将受罚

2015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毕业论文网 /2/view—12005560.htm  办法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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