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探讨]法官的选拔方式
浅谈我国法官选拔模式改革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写入宪法和党件基司法原则。
这也就是人们常说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实现要很多要素首当其冲就应该是人要素。
建国以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进展法官队伍逐渐专业化、正规化法官素质不断提高。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我国法官队伍我国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
但是分析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应该说是不容乐观——法官队伍虽然庞但素质不高法官体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主要表现是单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二是验型人才多知识型人才少;三是成人教育培养人多正规教育培养人少。
这样选任模式使众多法官缺少深厚人素质缺乏扎实系统理论功底难以形成以法律概念思考问题习惯更不能形成良继续学习氛围。
也许正是了适应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状况防止素质较低法官心理肆便法官人地划分了不行政等级使得审判不等级法官对案件见“效力”也不等怪现象使应独立审判法官不得不屈从等级有别行政权导致法官关上级法院或院“领导”恶这无疑司法独立打上了行政管理烙印是与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背道而弛。
基上述情况笔者认要实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极重要环节。
、可供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主要法官选拔模式当代世界上多数国了选拔合格法官对法官选任非常严格并且把法官人选选拔和培养结合进行。
()陆法系国首先进行学科法学教育然进行司法实践训练。
德国对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培训分完全不两部分部分主要是理论上培养另部分则侧重实方面训练。
要取得司法部门任职格必须通两次州考试参加次考试至少要完成七学期法律学习参加二次考试则必须是完成了30月实习或见习。
法国法官必须学完四年法律课程学毕业还必须通由政府主持考试合格者进入国立法官学校进行期四月专业培训包括该法官学校正式学习和警察局、律师事所、监狱及巴黎司法部这些部门实习接受细致指导以深化具体法律知识这种培训终完成司法试用期。
学生通3年法学院学习通严格考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二是职业训练阶段。
由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生提出申请参加考试通者再进入律师公会所属四律师学院学习年再通考试即可获得其所律师学院授予法律学位成律师。
三是实习阶段。
取得律师格必须到律师事所跟职业律师见习年由承训律师事所根据学生见习期表现定是否录用。
从法学院学习到律师再成法官是具有严厉性和漫长性程使英美法官具有优良法律专业素质。
(3)日对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统称)培养非常重视有着严格考试录用培养制。
根据日新宪法规定法学科毕业生无论想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统司法考试。
国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难种每年约有3万人报考只录取500多人。
考试合格者必须作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年学习期满严格考试取得法曹格。
然根据人志愿分别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述三种人般要0年司法实践才能被任命法官。
这0年期他们必须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四次短期(长月短7天)进修以进步提高法官业水平。
、改革我国现有法官选拔模式从上述国外法官培养选拔模式可以看出法官选拔基程基上是法官人选首先必须学系统法学教育然严格考试和长期法律实训练方可任命法官。
结合我国司法现状三种法官人员选拔培养模式笔者认英美法系做法更适合我国。
阶段正规学法学科教育阶段。
学法学科以素质教育主让学科生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具体规定也要进行职业技能教育以适应法律职业要。
二阶段从事律师实阶段。
要想从事法官职业学科毕业必须从事8年以上律师职业;法律专业研究生必须从事5年以上律师职业;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必须从事年以上律师职业从而获得法律职业训练。
这样要主要是考虑下因素首先从事律师职业都律师格考试因所要担任法官人专业知识要起致。
再次我国有“三十而立”说般说人到30岁基进入成熟期从这候开始当法官有利保证案件质量国外些国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基上是30岁以上才能做法官。
因我国从事法官职业年龄应控制30岁以上以保证法官具有丰富法律职业验。
要从事法官职业规定年限律师职业生涯还必须参加由高法院组织全国性法官格统考试再次进行筛选。
考试通者方能任命基层法院助理法官再3—5年工作考核(考核应由上级法院结合法官所法院组织进行)合格者再任命正式法官。
要通长、严格培养、选拔保证所有法官都具有较高业能力和良职业操守。
要把法官职业设定法律职业顶峰赋予法官崇高社会地位提供优厚物质待遇。
否则谁都不愿历如艰辛奋斗而成普通职业者。
所以要三阶段才能成法官方面是通从事多年律师职业有了较丰厚收入再做法官就有了较物质保障利防止受贿和抵御其他物质诱惑;另方面是由我国目前已具备从律师选拔法官条件。
改革开放以我国已培养了批律师有律师已从业二十年从规模和素质上都能满足法官选拔要。
3、加强对现职法官培训及继续教育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任职条件但由历史原因我国现职些法官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条件。
据有关显示到998年底全国还有三成法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低学历要。
而目前不达要者也仍然有人。
那么这部分人该怎么办?笔者认对不合格法官应区别对待。
对50岁以下其他条件合法官法规定要其必须参加法律专业教育取得专以上学历;50岁以上法官让其从法官岗位上退下从事法院行政、勤工作;对那些既没有达到专水平又有其他不合法官条件人无论年龄限期调出法院。
应建立良现职法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不断提高现职法官法律知识水平和司法能力确保法官法律知识随更新。
般情况下每年都应对现职法官进行不低0天轮训就新颁布法律知识和司法释等进行学习每隔三年应国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培训心脱产培训三月。
、加法官职业保障力法官是行使司法权主体法官独立审判、身份保障以及物质待遇方面保障是十分必要和非常重要。
纵观世界各国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国都有着套科学合理、行有效法官职业保障制。
外部独立是指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司法机关外部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以及其他社会势力任何形式命令、指示和干涉;部独立是指法官审判不受法院系统部干涉。
主要包括法官不可更换制不兼职制和退休制。
法官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任期届满前非法定程序不得弹劾更换不得违背人愿予以免职、撤职、调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
三是要实施法官高薪制。
从世界各国看法官高薪制是不争事实。
所以如主要目是保障法官有较高生活水平防止产生司法腐败以及使法官这职业具有较高社会地位。
这对司法进步具有相当重要义。
5、我国司法改革应有容要改革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相对应就必须改革我国司法体制。
笔者认主要应以下两方面着手。
方面是修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以高人民法院顶独立主司法体制。
具体即由高人民法院统掌握司法行政权即对法院人、财、物以及设施等方面事管理权。
具体包括是由高人民法院统掌握对下级法院法官提名权所提出人选权力机关任命正式法官。
二是由高人民法院统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员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纪法官处分权统管理法官培训。
三是由高人民法院统掌握法院设施建设和管理事定法院部工、报酬以及事费预算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司法干涉。
提高法官物质待遇使与法官崇高社会地位、与法官担神圣使命相适应并补充法官因专职化而减少收入从而使法官职业成能够吸纳优秀法律工作者职业。
适当延长法官任期。
正常情况下法官任期不得被免职、辞退也不得违背人愿将其调职、停职、减薪或令其提前退休。
应当更加明确任命、免除、辞退和处分法官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实行惩处权和任命权分离即行政机关有权任命法官而无权免除法官职而非惩处机关非依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对法官行使惩戒权从而减少法官惩戒随性和不稳定因素给法官更高职业安全保障。
当然这是长期渐进程不可能蹴而就要各部门坚配合及全社会共参与。
司法改革程不可避免地会触及部门以及人利益这就要从国局出发从整体利益要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终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