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互联网+”背景下对公安微博的行政法规制

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信息的蓬勃发展,微博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消遣的工具,也成为了公安行政执法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于微博其自身的特点,使得微博得以存在有数以亿计的用户群,所以,微博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方式和了解公安信息公开最有效、最省时、最经济的手段。但是其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互动共享、分布不均等问题。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公安微博的法律规制,本文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公安微博的定性。

公安微博属于“新行政法”的范畴,其内涵和外延均有别于传统行政法。公安微博的“新”主要体现在“调整方式的新”,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公安微博作为该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表明了公安行政执法方式从过去命令强制转变为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听取民众建议,这是从强硬管理到柔性监督的转换。笔者观察了各大微博门户网站中所注册的公安微博,不难发现,各地公安局所注册的公安微博都将其微博定性为“公安网络问政平台”。何为问政?问政即是网民可以登录各大微博门户网站,在微博门户网站上对各地公安局进行留言、评论亦或是点赞等,用这样生动活泼的互动形式与公安机关进行直接有效的沟通。正如新浪微博“广州公安”的办博思想所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警民心连心、微博系真情,天天都在线、沟通无界限。”这一办博思想简明扼要的凝结和阐述了各大公安微博的自我定位和办博宗旨。

二、公安微博规制

公安微博的产生与蓬勃发展,是参与型行政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发展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参与型行政使得公安机关在行使公安行政权力以及提供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可以使得网民充分的建言献策,并且让广大网友充分参与到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过程中来,充分发挥网民的创造力和自治力,保证公安行政可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使得网民公安行政机关创造良性的协商互动公安行政执法体系。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当今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会传递、获取和利用大量的信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政务信息公开与参与型行政的飞跃式发展是当今行政执法不可逆转的趋势。就公安微博行政执法的角度而言,公安微博应被全社会所监督,为全体公民服务,公安机关负有行政公开的义务,并且微博是新媒体的展现形式,同时也是交互性较强的互联网互动平台,只有公安行政信息充分公开,才能实现其本身的目的和价值。公安机关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其权力来自人民,其服务为了人民。只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充分地知晓信息公民才能更好地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同时也能使自身的私权利得以充分保障。与此同时,行政公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民有知情权,公安机关充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才可以使得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和救济。现如今,以法律规范规制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微博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但必要,而且可行。笔者认为,公安微博正逐步成为公安部门主动传播声音、提供更快捷迅速的信息的重要平台。公安微博也已成为了政府微博中活动最为活跃、粉丝关注度较高的微博主体,但是公安微博的运行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公安的法律规制着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在行政立法上予以规制,二是探索实施可行有效的公安行政信息公开模式。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种规制方式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公安微博未来进一步的发展有所帮助。

(一) 公安微博行政立法规制

1. 制定《公安微博信息公开管理条例》: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信息公开意识已有了很大的提高,民主法制建设也已取得了初步成绩。学者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的来说,在微博信息公开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首先,微博资讯的管理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如今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所缺失。公安部应该制定相关条例或办法规制公安微博的运行。其次,应当有组织的对公安微博进行开通,以解决微博的地域不均衡的问题。微博开通,应当是有组织的开通,而不是在某些地方扎堆的开通,而在资讯并不发达便捷的地区却不开通,这样有倾向性的开通微博并不利于公安资讯的交流与沟通。《公安微博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的制定,可以要求各个公安部门根据职能需要和业务所需来开通微博,以拓展公共服务的渠道,便利信息沟通以及便捷公安机关与网民沟通。简而言之,群众在哪里,公安微博就应当开到哪里。再次,制定《公安微博信息公开管理条例》可以更好地规制公安微博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为广大网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安信息。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信息的闲置、避免资讯的浪费,还可以以微博为纽带,便利公安机关与网民之间的沟通、协商和相互支持,满足社会各界对公安资讯的需要。最后,《公安微博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的颁布有其可行性。随着信息时代的逐步繁荣,微博行政公开的趋势已日渐明显。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共同认可。况且,现如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往来愈加密切,微博公开也已成为了国际化的趋势。

2. 全面梳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明显不适用时,除了制定新法更重要的是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具体而言,第一,对于已较成熟且依然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情况的信息需要公开管理制度进行保留;第二,对于明显不适用于当今司法实践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修改或是废除;第三,对于在公安机关微博信息公开实践过程中所积累的优秀经验和优质做法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在必要时在立法工作过程中予以借鉴和采纳。

3. 在借鉴国外有关微博管理立法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律:

1966年,美国通过《资讯自由法》以来,日本、加拿大、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几十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活动或司法实践等形式对公民信息权保护呈现出了强化的趋势。鉴于政府网络信息公开体系已在工业信息化发展迅猛的发达国家普遍存在,那么,我国微博信息公开立法除了对于过去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除以及制定全新的微博管理规范的同时,应当要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上述国家网络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既不“闭门造车”,也不“班门弄斧”,要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顺应我国网络信息发展的总体趋势,以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

4. 制定公安微博相关法律应具备相对稳定性:

第一,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存在的较大缺陷,这个缺陷在工业信息化时代和网络信息社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的变化莫测,这些使得网络虚拟社会始终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过程中。在创设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重视这一点,要对网络特征进行详细的预估,在立法的过程中,要秉持加大格局和清晰理念,以顺应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的发展,使得公安行政信息公开做到有法可依。第二,我国的公安微博相关法律必须要和国际接轨,要有一定的兼容性。在信息时代,无论那个国家或者是哪个民族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社会变化的新动态,密切关注国外微博规制的立法动向,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与国际社会的兼容性性和同步性,顺应网络虚拟社会的客观发展需求。

(二) 公安微博行政执法规制

1. 探索可行有效的公安微博行政管理模式:

第一,促进公安微博整体运行过程中的整合与互动。目前,在新浪微博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公安机关都开通公安微博。但是这些公安微博彼此之间是独立存在的,彼此之间,并没有互动与往来。孤立的实行微博的运行和管理工作,但是,要想实现公安微博整体有效的沟通,必须开通横向和纵向的微博群,横向的微博群即为跨地域、跨职能、跨行业的微博群;纵向的微博群即为,同一公安系统内部,由上级到下级的垂直运营的公安微博群。公安微博群的建立目的是要实现公安微博的整体运营和操作。

第二,公安微博要充分与网民进行互动公安微博开通的目的是要实现信息的双向流动与公开。如果公安微博依旧还是像传统的信息运营方式的话,那么就无法实现信息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就无法运用微博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公安微博应当放下其身段,揭开其神秘的面纱,与有思想或有较大粉丝群的网友微博“互粉”,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倾听民声,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了解民意。

第三,要保持公安微博发布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在充分调研和收集信息之后,笔者发现,有很多公安微博是无奈于上级指示,亦或是为了相关的考核压力而不得已所开通的“绩效微博”和“脸面微博”,造成公安微博在数量上滥竽充数,在质量上亦是无法保证,这样一方面不仅无益于和网民的交流互动,还可能降低公安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加公安行政执法的成本。综上所述,公安微博的运行要保证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发布频率的规律性和与网民互动的时效性,保持公安微博运行的可持续性。

2. 明确公安微博所扮演的角色:

公安微博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要将其形象从强硬的权威执法者转变为柔性的行政指导者,其角色应逐步从权威执法者到柔性行政指导者转变。扩大行政指导,减少行政命令,逐步引导和积极培养网民在虚拟社会中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创新的能力,尽量做到多引导少管控。对于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的违法刑事法律的犯罪活动要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而对于网络社会中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则可以依靠网络行业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引导等方式以实现更好的效果,这样既可以有效降低公安部门与网民之间的对抗性,又可以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的自我监督和自我领导。

三、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各个公安微博都应由专门的科室和专门的公务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且应当受到公安系统组织性的约束,使其成为一种组织性的行为而不是纯粹自发的行为。公安微博不仅仅要在微博门户网站上进行认证,同时也要在公安系统中进行核查和批准。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定时发布相关微博,积极与网民进行沟通互动,确保公安微博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积极探索公安微博管理的相关办法。在一个公安机关的内部要形成专人维护、专人管理的管理模式,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最终形成有规可遵、有规可循的治理模式。公安微博的治理必须由具有网络知识并且熟悉各类公安业务。要加强公安微博管理内部人员自身的协调一致,包括要加强信息的发布和危机处理意识,重视公关能力的培养。

最后,在公安微博的不断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出良好有效的运行模式,并使这种运行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切实的发挥公安微博公安工作中的功能、价值、作用和意义是当前公安微博工作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作者简介:张雪凡,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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