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之探索

随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很快就对内对外公开正式承认了经济法。对内,我国立法机关在2001年3月就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 ] 162并提出:“经济法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1 ]163对外,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8年2月28日向全世界公开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又重申了这一点[ 2 ]163 ,这在全世界是史无前例的创举。但是,中国公开正式承认经济法,并不等于我们已构建了科学的经济法。目前,中国的经济法还不够成熟,至少我们还没有创造出《中国经济法典》或《经济法通则》等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即没有创造出可与“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3 ]248相媲美的经济法律来适应本国需要,乃至影响全世界;也还没有创造出与经济法相应的经济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可见,中国经济法在制度建设上要走的路还很长。所以,必须真正构建科学的经济法,否则,公开正式承认经济法就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一、只有深入认知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才能真正构建科学的经济法

构建科学的经济法,我们必须先从深入认知经济法入手。对经济法的认知虽然我国已有长足的进步,如我国著名经济法学者杨紫 所言:“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在发表和出版的经济法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 4 ]2但是,经济法究竟调整何种社会经济关系? 迄今仍不能说已经真正得到破解。我们认为,只有深入认知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这才能真正构建科学的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增量利益(剩余)关系,是指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人们的产出大于投入而有增量利益(剩余)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社会成员与社会成员的平等主体之间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的协作创造、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剩余或者增量利益社会经济关系;另一类是国家(主要是政府)与社会成员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的协作创造和共同分享剩余增量利益社会经济关系。这两类社会经济关系,前一类关系具有原生性,后一类关系是从前一类中派生出来的关系。这两类增量利益关系是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它是过去已有的传统的私法和公法尚未调整过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新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由新兴的经济法调整的。

首先,关于原生性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这与社会化生产取代个体生产相关。在个体生产中不存在协作创造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剩余)的关系。同时,在以个体生产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不存在人们创造的产品要通过市场竞争进行交易才能实现其价值,即使在当时的以个体生产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中,人们虽然要通过交换各取所需,但这也不以价值增值的实现为目的,也就不会存在竞争实现增量利益关系。有了社会化生产,才有协作创造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关系;而且由于社会化生产历史上曾被当作提高和促进商品生产的手段发挥作用,商品经济才因此得到了社会化生产的支持而迅速地把以个体生产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排挤到残余地位,从而形成了一切要经过交易竞争和竞争性交易的市场经济,从而市场主体之间也就形成了竞争实现增量利益关系。这种协作创造、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剩余)的关系,完全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归属、流转和继承等存量利益关系,因而,调整这种关系的重任就历史地落到了经济法的肩上。

其次,关于派生性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我们认为,只要实行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那么,一是社会化生产并非只有优越性而没有弊端,社会化生产固然可以比个体生产有更大的生产力和更高的效率,否则社会化生产就不可能代替个体生产;但是社会化生产也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它会带来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利的自然后果和经济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后果。二是市场经济也并非只有优越性,并非只会因市场竞争而能迫使人们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力,也会迫使人们进行价值增值的竞争,普遍引发短期自利行为,迫使人们只顾个人和企业眼前的收益或利润最大化,不顾社会整体可持续的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造成过剩的经济、金融危机,加速资源、环境危机和加剧两极分化危机,造成全社会不可普遍发展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后果。这种比较远的不利自然影响和社会影响,是一国之中的社会成员(市场主体)无法自我克服的,必须由国家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市场主体)可普遍、可持续的增量利益,制定和实施规制社会成员(市场主体)短期自利行为的经济法,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市场主体)在实施短期自利行为的同时,兼顾全社会普遍的长远的增量利益。这种国家对经济活动(市场主体协作创造、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的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协作创造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剩余)的关系,本质上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因而,调整这种关系的重任也历史地落到了经济法的肩上。

通过对原生性增量利益关系(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经济法调整,这就可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保障各个社会成员(市场主体)互不损害地实现个人收益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利益;再通过对派生性的增量利益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经济法调整,又能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保障个人及其企业的增量利益最大化与社会整体可持续增量利益最大化保持一致。构建这种科学的经济法,就可为我们找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强大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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