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接触职业危害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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