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承包”应该缓行

今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刊登这样一则新闻 :江苏泗阳县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途径,并在穿城镇进行社会治安市场化运作试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治安有偿承包。近日,穿城镇政府在县政法委、综治办指导下,将该镇下辖10个村、居委会的社会治安任务以每年3950元至9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承包给30人,其费用由各村、居委会可收取的联防费支付。此举不但能改善农村治安状况,缓解警力不足,而且实现了社会治安的岗位职业化、报酬货币化和责权契约化。  其实,“社会治安有偿承包”做法,并非泗阳县首创。早在1996年,山东泰安市农村就曾初步“尝试”,退伍军人周广海以每年10800元的价格承包下该市下官庄村治安,因而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据2002年7月18日中国警务报道网 )。随后,“治安承包”之风陆续蔓延到河南、吉林、内蒙、浙江等地。而在江苏,率先尝试“治安承包”的为淮安市。今年5月23日,淮安清浦区以承包的方式,将该区清江街道办运河新村社区的治安发包给“私人”经营(据 5月28日《淮安日报》)。其次是南京市,5月30日,南京栖霞区以公开竞聘的方式,将该区靖安镇南中村治安进行有偿承包,每年承包费为1.3万元。同时在“承包协议”中规定:因处理不当,每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扣200元;民事调解率要达100%,成功率95%;全村案件控制在2近年来,“治安承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治安管理模式,已悄然在基层农村推广。据媒体报道,如今一些大中城市也在尝试,甚至个别省份还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向全省推行,好像一“包”就灵。   “治安承包”到底好不好?可行不可行?从山东、河南、浙江等地的实践来看,“治安承包”确实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作用:一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发案率;二弥补警力不足,缓解警方压力;三弥补经费欠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四激发群众承包积极性,增强承包者的责任心。但从法律角度看,“治安承包”显然违法。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其执法主体只能是政府的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也就是说,治安管理作为一种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不管以何种方式、何种理由,都是不容“私化”的。而今一些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竟然置国法于不顾,将治安管理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执法工程”进行市场化运作,并以货币的方式“发包”给不具执法资格的“第三者”进行管理,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若从社会角度看,“治安承包”十分荒唐。法律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今连这道“防线”承包了,还有何安全可言?再说,“治安”都由百姓花钱请人“承包”了,还要政府、公安干什么?! 既然治安都能承包了,那还有什么不能承包的?监察部门的监察权、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批捕和公诉权、甚至人大的立法与监督权也都拿来承包!照此“包”下去,社会岂不大乱?更何谈依法治国?!

论文代写   目前,推行“治安承包”,不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不可逾越的体制障碍。如若冒然推进,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一、管理“缺席”。就现实而言,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一直处于“疲于奔命”状态。实行“治安承包”后,虽然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但也容易产生一些麻痹思想,认为“一‘包’了之”,成为“甩手掌柜”,从而放松对“承包区”的监管。今年5—6月间,深圳发生两起“村治安员打死外来工”的恶性事件,其原因就是警方脱管失管造成的。其二、滥用职权。对于警方治安执法,法律对其都有严格规范。前不久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再次对警方执法给予严格界定。即使这样,个别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还会违法办案。“治安承包”后,公安机关必然要将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的执法权,部分交由既无执法资格又不懂法的承包者行使。如此一来,势必会造成承包滥用职权,枉抓无辜,非法办案,甚至私设公堂,刑讯逼供。今年5月1日晨,深圳龙岗区横岗镇六约埔厦村治安员余伟坚等4人在追查一起偷盗事件,将黄雷(河南民权县人)等4名无辜的外来工抓到村门卫室进行拷问,因黄雷不服,当场被余伟坚、李勇等10人打死。6月20日,深圳宝安区福永镇兴围村治安办护村队员陈锦明驾车巡逻时,意外将外来工沈国洪(湖北人)等人撞倒,沈要求对方赔偿。陈随即召来护村队员12人,强行将沈国洪等4人带回村治安办审问,并将沈国洪殴打致死(据8月7日新华网 )。这两起恶性事件,无疑给那些热心于“治安承包”的推广者当头一棒,让他们清醒。其三、权力“寻租”。对于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治安承包者追求的却是经济效益。所谓“治安承包”,其实与贵州都匀市警方“承诺赔偿” 、武汉警方“招标破案”等做法一样,采用的都是经济激励。比如,有的地方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减少一起刑事案件,奖励多少元;抓获一个逃犯,奖励多少元……”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承包者除了滥用职权、枉抓无辜之外,往往还会利用职权“寻租”,大搞权钱交易。其四、加重负担。推行“治安承包”,关键是如何解决承包经费问题。山东泰安市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山东寿光市让群众“花钱买平安”,江苏泗阳县向村民收取“联防费”(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尽管各地采取的方法各异,但目的却是相同的,就是“治安承包,百姓掏腰包”。这样做,势必增加民众尤其是农民的负担,违背中央减负政策。况且,承包费的收取还有一个把握“度”的问题,一旦超出公众的承受能力,必然出现抵触情绪,反而影响社会稳定。除上述四点之外,“治安承包”还会出现“法盲执法”、“恶人治村(街)”现象等等,总之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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