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导致离婚 过错赔偿3千元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过错赔偿案,与一女子非法同居的过错方王某赔偿了无过错方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复婚后,王某经常与开发区一女子非法同居,张某知道后忍无可忍,于是具状芝罘区法院,陈述了王某经常在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请求离婚,且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鉴于王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做出王某和张某离婚,过错方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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