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防控机制

正文:  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1 年全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了 2.61 亿人次之多,占我国总人口的 19%,我国正进入流动时代。

人口流动产生于自然、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由农业化向工业化、现代化转变的过程中,这种流动显得更加突出。

流动人口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做好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工作不仅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一、流动人口犯罪现状与特点  人口流动作为社会迁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们行使迁徙权,追求美好生活的直接反映。

人口流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

主导我国大规模人口流动的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由于自然地理位置差异、历史原因、政策原因,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东部沿海发展迅猛,中部发展较缓,西部发展落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逐步扩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多,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增多,而土地资源在不断减少的矛盾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是推动了劳动力的流动

因此,我国流动人口呈现出流动量大、以劳动力转移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主、流动人口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流动方向较为集中等特点。

人口流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但由于一些原因,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出现在一些沿海地区、经济特区和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

改革开放前,由于户籍管理的严肃使得流动人口较少,发展较平均,因此流动人口犯罪一般占犯罪总数 5%以下,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转移加快,流动人口迅猛增长,流动人口犯罪也随之增加,一般都占到 50% 左右,严重地区甚至占犯罪总数的 70%以上。

当前,流动人口呈现出一定特征。

犯罪主体上看,主要以青壮年为主,年龄低龄化,男性犯罪多于女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以石狮市为例,2004 年至 2008 年石狮市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有未成年罪犯 692 人,其中有 549 人是外来流动人口,占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 79.33%。

数据分析显示,石狮市近五年来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越来越大,2008 年较 2004 年的外来流动未成年罪犯人数翻了近三番,且逐年呈直线上升趋势,这一特点在外来人口居多的城市是具有普遍性的。

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流动人口作案的团伙性增强。

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常住人口团伙作案比例为 37%,而流动人口团伙作案率则达到了 39.88%,郑州市常住人口团伙作案为 54.86%,流动人口团伙作案率为 59.10%。

流动人口团伙作案主要是依靠地缘、亲缘为纽带形成,这种犯罪团伙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

犯罪客体上看,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多为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形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具有随机性和流窜性,这是由其很强的流动性决定的; 从犯罪的手段上来,逐渐向恶劣性和暴力性发展; 犯罪时间具有季节性,在节假日前后和农闲季节是犯罪的高峰期。

发展的趋势上来看,受温饱和生计的影响,财产型犯罪还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犯罪类型。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城市生活、思想的变化,犯罪类型会向多元化发展,加之,我国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推进,流动人口犯罪高智商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也会逐渐显现。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心理因素等。

第一,经济原因。

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流动人口经济贫困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最直接的诱因之一。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要最终达到自我实现的需求必须首先满足生理上的需求。

对于流动人口而言,经济物质需求是他们最基本的需求,是生活、生产的基础。

我国人口流动的主要趋势是农村到城市,内陆到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

大多数流动人口都是为了谋求一份收入较为稳定的工作,以改善现有的贫困状况,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并不是所有流动人口都能实现这一目标,基本的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产生犯罪

第二,制度缺失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增加的关键原因。

涉及流动人口的制度很多,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人口迁徙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内部人类活动的重要特征,人口迁徙对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市场提供了自动调节、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的人口迁徙却遭到了制度性的障碍。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本是为了分配资源和控制人口流动,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却严重阻碍了人才的流动,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效率。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之间的福利待遇与户籍制度相挂钩,形成了户籍身份等级色彩,加剧了城乡收入的悬殊化。

此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对流动人口的歧视,不利于流动人口的福利和社会稳定。

第三,文化因素。

文化冲突导致流动人口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

根据文化冲突理论认为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的冲突,文化冲突容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成为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现代社会发展,科技不仅改变生活,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文化习惯。

我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的国家,农村主要是一个熟人社会

但随着现代化、城市发展城市已经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

流动人口多来自于熟人社会的氛围中,他们进入到城市的陌生人社会,身份、角色、社会生活内容以及价值观方面引发了流动人口心理的变化和冲突。

流动人口到一个城市,他们面对的不只是物质上的差异,同时也面临着文化上的差异。

文化差异包括风俗习惯、日常生活观念、语言习惯等多个方面,要流动人口完全融入一个新的文化氛围中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并且也要求城市文化具有包容性。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城市文化不具有包容性,语言和风俗的差异较大,使得流动人口城市中被排斥,缺乏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流动人口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诱因。

第四,心理因素。

心理失衡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内在因素。

由于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等的影响,流动人口游离在城市边缘,形成一种边缘人的独特心理,这种独特的边缘人心态表现在缺乏自我认同,对现实社会具有抵触情绪和敌对态度,情绪不稳定,对社会有强烈的愤怒。

加上,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进入大城市后,生活容易出现盲目,意志力较差,易受暗示,且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促使流动人口易萌发选择非正常方式来满足个人的需要。

三、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  从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社会中制度的权利的不公平、规则的不公平、分配的不公平等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此,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不仅仅是预防犯罪,更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要求。

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由复杂原因导致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需要多方面机制相结合,从经济角度、社会角度、政策角度、制度层面以及法律层面去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

首先,从经济角度入手,即要提高流动人口经济水平,包括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流出地的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发展两个层面。

人口流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动因最为强烈和存在最多。

因此,发展流出地经济,不仅是建立公平正义社会的要求,也能够为流动人口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机会。

从流入地角度来看,如果流入地经济发展潜力大,经济持续发展,则流动人口能够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保持流入地经济发展,并且完善分配制度,让流动人口能够获得物有所值的收入,缩小城乡之间、流动人口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不满,继而减少因不满产生的犯罪

其次,从社会角度入手,就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

文化冲突理论很好地诠释了文化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主义文化不仅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也具有广泛的包容性。

城市发展过程中,从熟人社会逐渐走向了陌生人社会城市的文明和幸福就更需要城市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尤其需要城市文化具有包容性。

现代城市人口是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既有民族差异,也有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更有价值观、文化底蕴上的差异,城市文化的包容性强可以为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提供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发展的良好平台。

相反,如果一个城市文化欠缺包容性,排斥流动人口文化或者排斥其他民族、形式的文化,那么城市很容易存在强烈的文化冲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要在城市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包容性文化,让城市社会认识、尊重流动人口,使流动人口能够在城市文化中寻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三,从政策角度出发,制定适宜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服务流动人口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社会政策对城市经济发展城市文化发展都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

只是片面强调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片面的采取行政化、程序化方式管理流动人口,缺乏服务意识、同城司法意识,将会导致刑事司法沦为单纯的制裁工具,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因此,制定适宜的社会政策就是要以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服务、发展流动人口为内容。

刑事政策是刑罚的灵魂和核心,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适时的调整刑事政策。

第四,制度层面,要完善和改革涉及流动人口权益的多项制度体系,从根本上保障流动人口能够实现利益。

一是要破除户籍制度障碍,消除因户籍身份带来的不平等。

破除户籍制度是实现权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平等的重要基础,我国正在朝公平正义方向努力,户籍政策的改革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展开,随着户籍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将会获得更多的制度平等保障。

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无法融入城市、缺乏必备技能和心理准备是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这类流动人口犯罪不只是需要惩罚教育,更需要帮扶与关注,通过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预防。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将已经在城市中居住一定期限或者与单位签订较长固定期限的人口,纳入到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 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各个政府部门要相互配合,将检查企业用工情况、建立工商保险制度等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举措。

第五,法律层面,要从立法、司法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立法上要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别,真正保障人民迁徙权的实现。

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从法律层面对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

司法层面,要改善流动人口犯罪涉诉困境,实现司法同城待遇。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形式上实现了机会平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流动人口在法律适用、司法待遇等方面与户籍人口容易存在差异,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流动人口逮捕率明显高于户籍人口

因此,司法方面要从司法同城出发,从减少审前羁押开始,这不单是为了保障犯罪流动人口的权利,也是城市尊重、公平对待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彭娅婷.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探析以兰州市为例[M].兰州大学,2008  [2]张晴朗.中国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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