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防控机制
正文: 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1 年全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了 2.61 亿人次之多,占我国总人口的 19%,我国正进入流动时代。
人口流动产生于自然、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由农业化向工业化、现代化转变的过程中,这种流动显得更加突出。
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做好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工作不仅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人口流动作为社会迁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们行使迁徙权,追求美好生活的直接反映。
人口流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
由于自然地理位置差异、历史原因、政策原因,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东部沿海发展迅猛,中部发展较缓,西部发展落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逐步扩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多,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增多,而土地资源在不断减少的矛盾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是推动了劳动力的流动。
因此,我国流动人口呈现出流动量大、以劳动力转移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主、流动人口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流动方向较为集中等特点。
人口流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但由于一些原因,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出现在一些沿海地区、经济特区和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
改革开放前,由于户籍管理的严肃使得流动人口较少,发展较平均,因此流动人口犯罪一般占犯罪总数 5%以下,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转移加快,流动人口迅猛增长,流动人口犯罪也随之增加,一般都占到 50% 左右,严重地区甚至占犯罪总数的 70%以上。
当前,流动人口呈现出一定特征。
从犯罪主体上看,主要以青壮年为主,年龄低龄化,男性犯罪多于女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以石狮市为例,2004 年至 2008 年石狮市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有未成年罪犯 692 人,其中有 549 人是外来流动人口,占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 79.33%。
数据分析显示,石狮市近五年来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越来越大,2008 年较 2004 年的外来流动未成年罪犯人数翻了近三番,且逐年呈直线上升趋势,这一特点在外来人口居多的城市是具有普遍性的。
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常住人口团伙作案比例为 37%,而流动人口团伙作案率则达到了 39.88%,郑州市常住人口团伙作案为 54.86%,流动人口团伙作案率为 59.10%。
流动人口团伙作案主要是依靠地缘、亲缘为纽带形成,这种犯罪团伙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
从犯罪客体上看,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多为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形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具有随机性和流窜性,这是由其很强的流动性决定的; 从犯罪的手段上来,逐渐向恶劣性和暴力性发展; 犯罪时间具有季节性,在节假日前后和农闲季节是犯罪的高峰期。
从发展的趋势上来看,受温饱和生计的影响,财产型犯罪还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犯罪类型。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思想的变化,犯罪类型会向多元化发展,加之,我国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推进,流动人口犯罪高智商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也会逐渐显现。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心理因素等。
第一,经济原因。
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流动人口经济贫困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最直接的诱因之一。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要最终达到自我实现的需求必须首先满足生理上的需求。
对于流动人口而言,经济物质需求是他们最基本的需求,是生活、生产的基础。
我国人口流动的主要趋势是农村到城市,内陆到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
大多数流动人口都是为了谋求一份收入较为稳定的工作,以改善现有的贫困状况,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并不是所有流动人口都能实现这一目标,基本的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人口迁徙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内部人类活动的重要特征,人口迁徙对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市场提供了自动调节、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的人口迁徙却遭到了制度性的障碍。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本是为了分配资源和控制人口流动,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却严重阻碍了人才的流动,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效率。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之间的福利待遇与户籍制度相挂钩,形成了户籍身份等级色彩,加剧了城乡收入的悬殊化。
此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对流动人口的歧视,不利于流动人口的福利和社会稳定。
第三,文化因素。
根据文化冲突理论认为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的冲突,文化冲突容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成为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现代社会发展,科技不仅改变生活,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文化习惯。
我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的国家,农村主要是一个熟人社会。
但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发展,城市已经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
流动人口多来自于熟人社会的氛围中,他们进入到城市的陌生人社会,身份、角色、社会生活内容以及价值观方面引发了流动人口心理的变化和冲突。
流动人口到一个城市,他们面对的不只是物质上的差异,同时也面临着文化上的差异。
文化差异包括风俗习惯、日常生活观念、语言习惯等多个方面,要流动人口完全融入一个新的文化氛围中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并且也要求城市文化具有包容性。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城市文化不具有包容性,语言和风俗的差异较大,使得流动人口在城市中被排斥,缺乏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这是流动人口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诱因。
第四,心理因素。
由于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等的影响,流动人口游离在城市边缘,形成一种边缘人的独特心理,这种独特的边缘人心态表现在缺乏自我认同,对现实社会具有抵触情绪和敌对态度,情绪不稳定,对社会有强烈的愤怒。
加上,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进入大城市后,生活容易出现盲目,意志力较差,易受暗示,且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促使流动人口易萌发选择非正常方式来满足个人的需要。
三、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 从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社会中制度的权利的不公平、规则的不公平、分配的不公平等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此,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不仅仅是预防犯罪,更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要求。
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由复杂原因导致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需要多方面机制相结合,从经济角度、社会角度、政策角度、制度层面以及法律层面去完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机制。
首先,从经济角度入手,即要提高流动人口的经济水平,包括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流出地的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发展两个层面。
因此,发展流出地经济,不仅是建立公平正义社会的要求,也能够为流动人口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机会。
从流入地角度来看,如果流入地经济发展潜力大,经济持续发展,则流动人口能够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保持流入地经济的发展,并且完善分配制度,让流动人口能够获得物有所值的收入,缩小城乡之间、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不满,继而减少因不满产生的犯罪。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从熟人社会逐渐走向了陌生人社会,城市的文明和幸福就更需要城市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尤其需要城市文化具有包容性。
现代城市的人口是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既有民族差异,也有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更有价值观、文化底蕴上的差异,城市文化的包容性强可以为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提供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发展的良好平台。
相反,如果一个城市文化欠缺包容性,排斥流动人口文化或者排斥其他民族、形式的文化,那么城市很容易存在强烈的文化冲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要在城市社会中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包容性文化,让城市社会认识、尊重流动人口,使流动人口能够在城市文化中寻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三,从政策角度出发,制定适宜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服务流动人口。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只是片面强调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片面的采取行政化、程序化方式管理流动人口,缺乏服务意识、同城司法意识,将会导致刑事司法沦为单纯的制裁工具,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因此,制定适宜的社会政策就是要以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服务、发展流动人口为内容。
刑事政策是刑罚的灵魂和核心,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适时的调整刑事政策。
第四,制度层面,要完善和改革涉及流动人口权益的多项制度体系,从根本上保障流动人口能够实现利益。
一是要破除户籍制度障碍,消除因户籍身份带来的不平等。
破除户籍制度是实现权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平等的重要基础,我国正在朝公平正义方向努力,户籍政策的改革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展开,随着户籍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将会获得更多的制度平等保障。
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无法融入城市、缺乏必备技能和心理准备是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这类流动人口犯罪不只是需要惩罚教育,更需要帮扶与关注,通过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预防。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将已经在城市中居住一定期限或者与单位签订较长固定期限的人口,纳入到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 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各个政府部门要相互配合,将检查企业用工情况、建立工商保险制度等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举措。
第五,法律层面,要从立法、司法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立法上要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别,真正保障人民迁徙权的实现。
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从法律层面对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形式上实现了机会平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实质上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流动人口在法律适用、司法待遇等方面与户籍人口容易存在差异,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流动人口逮捕率明显高于户籍人口。
因此,司法方面要从司法同城出发,从减少审前羁押开始,这不单是为了保障犯罪流动人口的权利,也是城市尊重、公平对待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彭娅婷.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探析以兰州市为例[M].兰州大学,2008 [2]张晴朗.中国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