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与可追溯制度探讨
摘 要:主要讨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结合我国小农经济的现状,通过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可追溯制度执行程度的对比,简述了建立可追溯系统的必要性和一些重要技术方法,并提出了在我国小农经济条件下建立可追溯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农经济;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田到餐桌 1 什么是小农经济? 对于“小农经济”的理解,学术界存在着分歧,人们对这个词的使用比较混乱,但实际上它是有其确定的科学内涵的。
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
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小农经济明显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1)小农经济具有生产独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
(2)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
2 可追溯制度的概述 2.1 可追溯制度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可追溯性”(Traceability)的定义是:“Traceability is the ability to trace the history,application or location of an entity by means of recorded information”,即“通过标识信息追踪个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位置的能力。
在欧盟委员会2002年178号法令中,“可追溯性”被定义为:食品、饲料、畜产品和饲料原料,在生产、加工、流通的所有阶段具有的跟踪追寻其痕迹的能力。
同时,该条法令还规定:在食品工业中,每一个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并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对“可追溯性”的定义是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对“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定义为食品供应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
2.2 可追溯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全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世界各国都加强了食品卫生工作,很多国家都已经研究建立了可追溯制度,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现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
建立可追溯制度有以下几个必要性: (1)是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
欧盟管理法规(1782002号)要求从2004年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
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我们更要遵守入世承诺,按照国际规则行事,建立可追溯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不仅能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同时也是打破国外因食品安全追溯而设置的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2)是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是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也将是最终推动者,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产品的生产知之甚少,普通的标签不能给消费者足够的信息,消费者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是在哪里生产的、怎样生产以及含有何种添加剂。
3 国内外可追溯制度的比较 3.1 我国可追溯制度的现状 (1) 国内现状。
我国关于食品溯源体系的研究始于2002年,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
上海市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
天津市实行了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
北京顺义区2005年在北京市率先启动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
兰州市通过建立经营户档案,加强渔用投入品管理,推行产地品种准出制度等,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山东寿光是我国著名的蔬菜之乡,这里较早开始大规模建设“放心菜”生产基地,目前已建成了21处、面积达60万亩的无公害蔬菜基地。
同时,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在全国率先尝试电子拍卖交易方式,参与拍卖的蔬菜要达到“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寿光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要是以企业+农户的模式,强化技术员的辅导,以 EAN/UCC编码为载体实施农产品追溯,由企业端管理信息系统、食品安全质量数据平台和终端查询系统三部分组成。
企业端管理信息系统主要针对这一项目主要通过编码系统对蔬菜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从农民生产出蔬菜到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全过程都可通过编码显示出来,消费环节如果发现蔬菜质量问题,即可通过编码系统进行追溯,查明责任。
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具有健全的客户档案,与每一位客户及菜农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并逐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
根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批发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可追溯系统的产生起因于1996年英国疯牛病引发的恐慌,另两起食品安全事件——丹麦的猪肉沙门氏菌污染事件和苏格兰大肠杆菌事件(导致21人死亡)也使得欧盟消费者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信心,但这些食品安全危机同时也促进了可追溯系统的建立。
2000年1月12日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形成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
其中提出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首次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责任。
以英国为例,英国政府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家畜跟踪系统(CTS),这套家畜跟踪系统是家畜辨识与注册综合系统的四要素之一。
在CTS系统中,与家畜相关的饲养记录都被政府记录下来,以便这些家畜可以随时被追踪定位。
家畜辨识与注册综合系统的四要素是:标牌、农场记录、身份证、家畜跟踪系统。
标牌:每头家畜都有唯一的号码,家畜号码一般通过两只耳朵的耳标来进行记录。
农场记录:农场必须记录有关家畜出生、转入、转出和死亡的信息。
身份证:1996年7月1日出生后的家畜必须有身份证来记录它们出生后的完整信息,在此之前的家畜由CTS来颁发认证证书。
家畜跟踪系统:它记录了获得身份证的家畜从出生到死亡的转栏情况。
农场主可以通过CTS在线网络来登记注册他们新的家畜,也可以查询他们拥有的其他家畜的情况。
(2)美国。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将食品安全提高倒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2003年5月FDA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
2004年5月又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
该规定适用于美国食品外贸企业和美国国内从事食品生产、包装、运输及进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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