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证据的认定

摘 要: 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现象,在实际的犯罪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受到党和国家以及学界的极大关注。

证据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铲除腐败的关键。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认定;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巨大的辉煌,中国的腐败问题也不断扩展,职务犯罪越来越严重。

打击职务犯罪、预防腐败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稳定的重要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铲除腐败的关键。

一、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管理职权或者亵渎管理职责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勤勉廉洁性为特征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其主要表现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及渎职侵权罪等,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指狭义的职务犯罪)。

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在我国,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又以领导干部居多。

(2)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的联系。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亵渎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其中出于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表现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违反其义务要求,对现有的刑法所保障的社会关系造成潜在的巨大危险或者现实性的损害结果;出于主观上过失的职务犯罪,表现为消极地实施了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尽履行职务所要求的义务,疏于职守,从而造成现有的刑法所保障的社会关系的现实性的损害。

职务犯罪行为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其犯罪可以凭借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因而属于高隐秘型犯罪

二、职务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      证据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查,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职务犯罪是凭借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进行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多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

又由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有些主体还熟悉法律,懂得侦查技能,加上有一定的职权和社会地位,反侦查能力较强,也很少留有实物证据

即使存在某些实物证据,犯罪人也有充分的时间、并利用手中的权利加以毁灭或者掩盖,这就使职务犯罪很少留下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物证等实物证据

职务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帐目、交待所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渎职犯罪案件中有关知情人或有关文书对犯罪嫌疑人职务行为是否正当的回忆和记载,等等。

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认定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职务犯罪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在侦查行为上,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书材料是十分重要的。

三、职务犯罪主要证据认定及其规则      在我国,诉讼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为其基本内容,其中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认定事实需要查证属实、依法确定的证据

证据认定证据审查确定是进行证明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总是鱼龙混杂,其中既有真实的证据,也有虚假的证据;有正面肯定的证据,也有反面否定的证据;有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也有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有的证据案件事实是实质联系,有的是假象联系;有的证据之间、证据案件事实之间能相互印证,有的则存在矛盾等等。

司法人员在诉讼中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证据,如果不按照证据的本质属性进行一番审查判断工作,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把案件中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审慎地推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等,就无法确定更谈不上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

诉讼中的证明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

职务犯罪证据体系中,由于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在职务犯罪证据认定过程中,我们就要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言词证据和各种形式的书证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

职务犯罪中,嫌疑人一般权高位重,作案后往往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有的知情人害怕打击报复、害怕受到威胁、恐惧其既得利益和将得利益受损或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加之我国法律无证人强制作证规定,多数不敢或不愿意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容易反悔,证据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

证人证言有真实的一面,但虚假性也较大。

为此,在职务犯罪中查证证人证言时,首先要查清证人与疑犯的利害关系,包括工作关系、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考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意识状态及其平时的、一惯的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证言的可靠性。

同时还应审查司法机关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坚持“证人证言”的质证制度,即让所有在客观上可以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以确定其客观性、真实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它的获得客观上以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等书证、物证为前提。

在客观实物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作用,很难如实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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