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条 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适用实施办法

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济适用住房。

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住房制改革和拆迁安置向人出售公有住宅

三条 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池、阴井、公益性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等。

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市维修基金监管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分工做各辖区维修基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其职责对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条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998]7)专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修、更新、改造。

二 维修基金建立和管理

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并房屋交付使用由购房者按购房款%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收取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5%(配电梯住宅楼按5%)比例提取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所有。

七条 公有住宅出售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下列标准缴交维修基金  )多层住宅(含住宅层数79层不配电梯住宅楼)由售房单位售房款0%提取高层住宅(含高层住宅楼)由售房单位售房款30%提取。

)购房者按购房款%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

售房单位代收取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

八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维修基金应当收到维修基金日起十日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实行专户管理

九条 售房单位应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具维修基金存款证明将代收、提取维修基金全额交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维修基金专户。

十条 维修基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或代管部门名义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帐核算到业主

十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维修基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前由售房单位代管。

售房单位代管期只收不支。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维修基金日起至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前责代管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应三十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金。

十二条 收取维修基金单位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印制"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十三条 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日起按规定计息。

维修基金利息应作维修基金

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维修基金期发生业费用应编报预算财政部门审批从代管维修基金列支(控制代管维修基金利息收入额)。

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将维修基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

管理单位应每6月公布次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检与监督和业主询。

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终止、除物业管理合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

并十日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条 维修基金财预算管理制以及业主询和对帐制等由市财政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 维修基金使用。

十八条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业主委员会批准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高效节俭原则使用。

成立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维修基金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相关业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金。

十九条 公有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单位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业主委员会审定使用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维修基金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金。

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业主委员会、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审年维修基金使用算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条 各办维修基金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基金缴存、预支、结付手续批准不得办理金划拨。

二十二条 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出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二十三条 维修基金闲置业主委员会除可用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不够支付维修工程款差额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分摊方案业主委员会审核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别由全体业主、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

业主维修基金余额低政府指导标准规定下限年缴纳额由业主业主会审议通标准按月缴交。

二十五条 业主依法让住宅业主缴纳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二十六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分别将公有住宅售房单位业主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所有人。

四 罚则。

二十七条 售房单位按照办法提取维修基金财政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按照应当提取维修基金数额处以应提取日起每日万分三罚款。

二十八条 售房单位批准动用、挪用维修基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责令赔偿处以0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处以0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质等级或吊销质证。

、擅挪用维修基金;。

、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

3、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与检和业主询;。

、因维修质量等问题造成济损失。

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基金用途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有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条 业主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维修基金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调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附则。

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缴交和提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业主按办法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依照政府指导标准提出缴交方案(政府指导标准另定)业主会审议通执行。

业主应按月缴交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专户。

)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办法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参照办法执行。

三十四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建立、管理可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三十五条 实施办法由市房地局责释。

三十六条 实施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原有关维修基金政策和规定凡与实施办法不致应以实施办法准。

2 次访问